刚才去电询问警政署民众服务中心 他们完全没听过这消息
打去台中市勤务指挥中心,里面的承办人说有听到消息
但目前也没有宣导期, 更没有在执行这类的取缔
至于承办人听到要用31条第六项取缔,他也觉得傻眼
因为不清楚"变更帽体"到底会如何改变帽子的安全性
进而让"合格"的机车安全帽, 变成"不合格"
这些都会引发各界的质疑, 我想交通部有必要
"说清楚" "讲明白"!!!
※ 引述《wssp2222 ([email protected]!E)》之铭言:
: ※ 引述《roadmanjia (路人甲)》之铭言:
: : 用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里面的
: : "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
: : 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
: : 来裁罚明明有戴安全帽, 却在帽子上加装3C产品
: : 是意图让公务员登载不实吗?
: : 中华民国刑法第 213 条
: :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
: : 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这到行政诉讼的时候看法官怎么判阿, 满好奇的
: : 我安全帽上还装了前后两只呢 颗颗
: 重点是“依规定戴安全帽”而非“戴安全帽”,整句不能割裂来看
: 举例来说
: 骑车戴“工地安全帽”可开罚,就是有戴但未依规定
: 颐带未扣可开罚,也是有戴但未依规定
: 总结来说
: 未依规定配戴或戴了不符规定的安全帽
: 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
: 至于法院会不会以此函释作为认定标准
: 就看承审法官接不接地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