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观察了一下
睿能目前的作法是 1600公里以上“才会”要你举证你不是商用
这部分有分好几个阶段可以讨论
首先
当初买资费时签的合约有没有问题?
就契约精神来看 我觉得大致上没有什么瑕疵
毕竟这本来就是明文规定 当初签了也白纸合约写在合约书上
但有一个点可能会让契约出问题
那就是“商用标准”这边为什么是由gogoro主观判定?
这部分其实法律上有保护消费者
民法第247条之1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
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就实务与法理来判断 这种由公司“单方判断”你是否有从事商业行为
绝对是显失公平的
而且很明显构成民法247-1的“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要用第四款重大不利益也可)
两个平等的人缔约都不太会这样了 更何况是财团跟民众
法律上更应该要强调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更不用说 主张积极事实的人本来就应该要负举证责任
今天契约自己判定又把举证责任丢给别人 就很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简言之 这件事问题不在商用资费 那个自己谈爽就好
问题出在举证 所以之前才会消保官提到公司应该负举证责任
举证用户真的有商业行为
而不是这个方案不合法
所以
就看看有没有人愿意打诉讼吧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