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kwilliam1 (it's ok.)》之铭言:
: 今天上路遇到一车祸 想讨论一下肇事比例
: 请搭配示意图服用
: https://i.imgur.com/5xsfDQ9.jpg
: A车=蓝色线) ; B车=黄色线) ; 红框处=碰撞点
: 以下过程:
: A车在B车前方,车距1公尺,两车原本皆行驶直线。
: 在路口处A车欲右切到巷内待转,
: B车刹车不及、撞上正在右转的A车右后侧,
: A车顺受力方向转半圈倒地。
待转在法规里是“两次直行”
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09条规定,
只有“转弯”或“变换车道”或“示意后方可超车”或“车辆起步”时,才可以使用方向灯
但是跑去待转的车在法规上是“两次直行”
所以完全照法规来看,不需要也不能打方向灯
而该路段即使禁止“右转”也罚不到他,
因为他是“去待转(直行)”不是“右转”...
: 个人有2种意见想请板友讨论释疑:
: 1.A车在禁止右转、没有待转区的路口右转欲待转,责任较大
: 2.B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责任较大
: 请问各位板友的看法?
事实上,
在法规上他既然是“直行”就也没有告知的义务
什么方向灯、回头、注意后方来车,他都没有义务要注意,因为他是直行车...
相当高的机率是B车没保持安全距离
除非 B 车可以证明:
1. 原本有安全距离,但A 车突然鬼切
2. 因此造成反应时间不足,不符合“能注意”
这样才有机会让“过失”不成立
(过失 = 应注意 + 能注意 + 却没有注意)
所以才很多人说两段式左转根本应该废除
没有能力正常左转的人根本不应该上路...
你开车时速30左转很安全
一样的行为,换成机车时速30左转就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