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去你的恶法亦法

楼主: buildcar78 (滥贱筑没人要住)   2017-10-05 12:58:22
恶法亦法的始作俑者其实是
公路法第 60 条
公路主管机关为维护公路设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对超过公路设计容许尺
寸、载重或易于损坏公路之车辆,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机关于公路发生灾害或修护期间,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车辆通行该
路段。
光超过公路设计容许尺寸这点,就足以让自用汽车无法通行的公路就不少了
除非所谓公路并非公路法第 2 条第 1 项所示公路含(区道/乡道)这类小道路
所以捏~~那能照第 34 条所提及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 引述《bency (林班西)》之铭言:
[delete]
: 公路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10 款定义了汽车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 十、汽车:指非依轨道或电力架设,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 公路法第 34 条第 1 项写明了
: 公路汽车运输,分自用与营业两种。
: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 营业汽车应依下列规定,分类营运:(下略)
: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 但真的可以通行全国道路的是谁?经过交通部的各种阻挠 就只有小型汽车办的到
: 立法精神在哪里?完全荡然无存
: 很多人在说立委没有听见人民的声音 但人民到底发出了什么声音
: 我们到底发出了什么声音?
: 一个人遇到逼车 上来发个文干一下
: 十个人遇到逼车 上脸书组个社团干一下
: 现在停车遇到问题上来干 还要被其他人干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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