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规定就是这样
那我们来谈规定
因为条文名称太长了 先定义一下简称
处罚条例代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安全规则代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设置规则代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处罚条例是台湾所有道路交通相关的母法 主要在于管理以及处罚
在第 2 条写明了:
如果在处罚条例里面没出现的 就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大家最爱说重机路权比照小型车是写在第 92 条第 6 项
大型重型机车,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行驶及处罚规定;
其驾驶执照考验及行驶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这里指名重机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行驶”及“处罚”规定
第 3 条第 1 项第 11 款也明确的定义了“停车”这个条例用词
十一、停车:指车辆停放于道路两侧或停车场所,而不立即行驶。
可见停车根本跟比照小型车完全无关
大家把红黄牌停在机车格里的未依车种停车的罚则是处罚条例的第 56 条第 1 项第 9 款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而里面的不依规定的规定来自于设置规则第 190 条
原本应该是机车停放线 却被改成“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停放线”
上面有标紫色的车种分类来自于安全规则第 3 条第 1 项第六款
机车分为重型机车跟轻型机车 重型机车才又分普通重型跟大型重型
重机停车要停汽车格不是因为 92 条比照小型汽车 而是设置规则里面把重机赶出机车格
这边值得讨论的点在于设置规则里面对于停车的逻辑是什么?
安全规则第 2 条是依照外型或特性直接定义各种车辆
第 3 条依照使用性质定义分类
第 4 条依照使用目的定义分类
在大型重机出现之前 很明显设置规则的停车规定是以车辆外型来设计
但现在却被刻意独立出机车停车格外 设置规则的停车规定显得毫无逻辑
1. 如果要以排气量来分 那 740i 应该要能停游览车格才对
2. 如果要以路权来分 那 smart 也应该要能停游览车格才对
推文里面讲说这么想改变就应该去选择能改变的职业才对
想想其实也不意外 台湾教育水平就这样 没办法要求每个人都能有足够的思考能力
设置规则是交通部会同内政部订定的 交通部长是行政院长派任 行政院长是总统派任
我想问问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大家去选总统吗?
补个干 干
很多人都说最重要的是直接找立委修法 大家也都知道立委注重的是选票
但看看底下这些选票都在推什么文?
“规定就是规定”?
干 既然你们这些中坜李姓选民都说规定就是规定了
那我好不容易选上立委何必自己捅这马蜂窝?
有人提出规定上的问题 就要被解决 那也难怪台湾不会进步了 人家在推重机上国道
白牌群组就自己开酸不关自己的事 我们在推白牌一起上国道 红黄牌就开始出现大车嘴脸
干 到底是想怎样?
处罚条例第 92 条第 6 项就十足的表现出交通部的四轮嘴脸了
“比照小型汽车”
怎么都没人出来靠北为什么只有重机可以比照小型汽车?
怎么都没人出来靠北凭什么小型汽车可以摆在那边让机车膜拜 让机车比照?
公路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10 款定义了汽车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十、汽车:指非依轨道或电力架设,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公路法第 34 条第 1 项写明了
公路汽车运输,分自用与营业两种。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营业汽车应依下列规定,分类营运:(下略)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自用汽车,得通行全国道路
但真的可以通行全国道路的是谁?经过交通部的各种阻挠 就只有小型汽车办的到
立法精神在哪里?完全荡然无存
很多人在说立委没有听见人民的声音 但人民到底发出了什么声音
我们到底发出了什么声音?
一个人遇到逼车 上来发个文干一下
十个人遇到逼车 上脸书组个社团干一下
现在停车遇到问题上来干 还要被其他人干 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