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民法第169和第170 差异

楼主: ts00759231 (Josh)   2024-12-05 19:39:28
本鲁非法律本科
第 169 条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
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条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但170又说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恳请解释下差别 感恩
作者: Ricestone (麦饭石)   2024-12-05 20:03:00
你可以告自称代理人的人,但不能告第三人
作者: MELOEX (MELO)   2024-12-06 01:07:00
https://i.imgur.com/AEdnRk0.jpeg见图“表见代理”的部分
作者: pbjojo (欧喔喔)   2024-12-06 09:52:00
169是你有表示别人可以代理,或者知道别人说可以代理你然后你默认(没有表示不行),那你还是要负责
作者: Ricestone (麦饭石)   2024-12-06 10:56:00
表见代理就是实际上无权,但第三人看来对方已经充分有权的状况,这情况你就没办法说第三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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