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华民国刑法的老问题了:刑度轻重失衡
1.经典例子就是过失致死 vs. 窃盗
过失致死
第276条第1项、最重2年
窃盗
第320条第1项、最重5年
所以法理上来说,立法者认为人命还不如动产
2.其实这可以理解,中华民国刑法毕竟是民国十几年的产物
一百多年前,立法者会认为财产比贱民的命重要是很正常的,我大中华的优良传统
甚至伪造文书的刑度还比较重:第210条、最重5年
但近一百年后的台湾是否也要采用同样的价值观?不无疑问
所以目前有加重过失致死法定刑的声音,不过只是草案就是了
3.酒驾常常会有被轻判的印象,这就是原因之一
法理上来说,酒驾当下通常不会有杀人故意,就算要解释成未必故意也很难证明
那只能用过失致死来判,最重法定刑就2年,除非再跟肇事逃逸数罪并罚
(btw,肇事逃逸的最高法定刑度是7年,第185-4条,所以第276条真的很欢乐)
4.当然之后有新增第185-3条,甚至加重法定刑度到10年
但轻判的印象已经根深蒂固,且杀人偿命的观念深植人心
把法定刑度改成10年后说我们有顺应民意,对社会大众来说根本嘲讽
5.原因之二则是:中华民国民法不承认“余命损害”
就是假设你还活着的话,你能得到的利益
举例来说,假设中华民国人民平均65岁退休,你在35岁被撞死,当时有工作,薪水30K
那如果你没被撞死的话,理论上你应该可以赚30K*12个月*30年的钱
这些钱就是余命损害
我印象中国外有余命损害的判决,但中华民国不承认余命损害就是了
详细理由请看最高法院54台上951民事判例,就是很简单的逻辑推演这样
所以酒驾撞死人的话,能请求的赔偿金有限
6.更别说中华民国因为法官都是万中选一的,能力很强,不需要律师也能使审判运作顺畅
所以律师费用原则上不计入诉讼费用
法官都有阐明权了,死老百姓还请杀小律师,ain't u thankful?
所以被酒驾撞死后,死老百姓光打官司就要先出一笔钱,结果又感觉法官轻判
当然不爽
据上论结,会有人呼吁鞭刑,感性上也是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