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李佳玟:看看受鞭刑的照片 再来问自己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1-16 20:12:02
这是中华民国刑法的老问题了:刑度轻重失衡
1.经典例子就是过失致死 vs. 窃盗
 过失致死
 第276条第1项、最重2年
 窃盗
 第320条第1项、最重5年
 所以法理上来说,立法者认为人命还不如动产
2.其实这可以理解,中华民国刑法毕竟是民国十几年的产物
 一百多年前,立法者会认为财产比贱民的命重要是很正常的,我大中华的优良传统
 甚至伪造文书的刑度还比较重:第210条、最重5年
 但近一百年后的台湾是否也要采用同样的价值观?不无疑问
 所以目前有加重过失致死法定刑的声音,不过只是草案就是了
3.酒驾常常会有被轻判的印象,这就是原因之一
 法理上来说,酒驾当下通常不会有杀人故意,就算要解释成未必故意也很难证明
 那只能用过失致死来判,最重法定刑就2年,除非再跟肇事逃逸数罪并罚
 (btw,肇事逃逸的最高法定刑度是7年,第185-4条,所以第276条真的很欢乐)
4.当然之后有新增第185-3条,甚至加重法定刑度到10年
 但轻判的印象已经根深蒂固,且杀人偿命的观念深植人心
 把法定刑度改成10年后说我们有顺应民意,对社会大众来说根本嘲讽
5.原因之二则是:中华民国民法不承认“余命损害”
 就是假设你还活着的话,你能得到的利益
 举例来说,假设中华民国人民平均65岁退休,你在35岁被撞死,当时有工作,薪水30K
 那如果你没被撞死的话,理论上你应该可以赚30K*12个月*30年的钱
 这些钱就是余命损害
 我印象中国外有余命损害的判决,但中华民国不承认余命损害就是了
 详细理由请看最高法院54台上951民事判例,就是很简单的逻辑推演这样
 所以酒驾撞死人的话,能请求的赔偿金有限
6.更别说中华民国因为法官都是万中选一的,能力很强,不需要律师也能使审判运作顺畅
 所以律师费用原则上不计入诉讼费用
 法官都有阐明权了,死老百姓还请杀小律师,ain't u thankful?
 所以被酒驾撞死后,死老百姓光打官司就要先出一笔钱,结果又感觉法官轻判
 当然不爽
据上论结,会有人呼吁鞭刑,感性上也是情有可原
作者: season2011   2017-11-16 20:13:00
那是过失致死 照顾老人小孩衰一点就中了是想罚多高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7-11-16 20:14:00
其实应该把法律都废除,套句阁揆的话,徒法不足以行,重要的是人心#独立思考 #相信大家都是好人 #用爱感化犯罪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7-11-16 20:24:00
如果说鞭刑无法抑制酒驾 怎么办?改肛门刑吗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废文自己发)   2017-11-16 20:42:00
监狱也无法遏止犯罪,建议全面废除所有刑罚都废了喇,什么罪都有人犯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7-11-16 20:45:00
对啊 透过刑罚可以让犯罪者改过向善 照理说浸水桶的会越来越少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7-11-16 20:49:00
把真人拿去水桶就有一点用吧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7-11-16 20:53:00
水桶又不痛不痒 很多男的还把被女板水桶当仇女荣誉标章咧
作者: bbbing (无)   2017-11-16 21:51:00
故意跟过失差很多,问题是有太多不该判过失的
作者: lily99998 (Chloe)   2017-11-16 21:54:00
过失跟故意的概念差很多
作者: therookie   2017-11-28 23:31:00
现在这时间点带风向真的没用了 现实世界的风向早就变了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7-11-16 22:01:00
其实原因自由行为在自由阶段就可以用未必故意去解释了
作者: tiuseensii (自由主义不可信)   2017-11-17 07:13:00
左胶会说余命损害是年龄74
作者: miyi0630 (Miyi)   2017-11-17 07:46:00
推原po~ 无法完全避免犯罪的唯一解就是整个废除?完全无视现在有“多大%数”的潜在犯就是因为有刑罚才不犯= =应该是用法律处理大多数(治标),再“搭配”其他方法去处理少数吧(治本)。刑罚无法100%解决,就要废除刑罚、全部换用爱解决…? 这无条件假设爱一定能100%解决的推断依据是? 呃,果然逻辑才该是全民必修--至少民粹政府官员应该要修。
作者: ALENDA   2017-11-17 08:57:00
台湾法官的报考资格很奇怪,没有任何的实际的社会经验或是工作经历却可以报考,然后一旦率取地位就很超然神圣。录取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7-11-17 12:32:00
把自醉行为视为故意也是一个方式,刑法在订定修法时没有考虑自醉行为只能原因自由行为去囊括也是一个问题
作者: pizzafan (七情三想)   2017-11-17 14:26:00
很多应该要改公诉
作者: xerady (哎!)   2017-11-18 03:26:00
问题出在主观其实根本无法仔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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