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ize1428 (伦)》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我应不应该告他?
: 时间: Sun Sep 17 00:11:37 2017
这位原PO和推文者的法律概念都不是全部正确 所以实在其实没什么好互相酸来酸去的
: 窃盗未遂+公然侮辱无误
显然不是窃盗未遂
诚心建议你
刑分财产法益再去好好学一次
:
: 带录音笔隔天去找店员,用“聊天”方式取得证言
: 全程录音! 全程录音! 全程录音!
: 很重要所以讲三遍
: 开头就先跟店员道谢那天的帮忙
: 然后问店员能否保留监视器画面
: 再来重点来了,用聊天的方式问店员说
: “你那天有听到那个人骂我妈?”
: “他是不是骗你们是他夹到的?”
: → milk7054: 偷录音没犯法?他可以请你消掉录音 09/17 00:18
: 请你跟我讲违反哪一条法? 他在法庭上知道我录音后要用哪条要求我削掉录音?
: ※ 编辑: qize1428 (36.236.58.146), 09/17/2017 00:21:12
: → milk7054: 刑法315-1 二 09/17 00:19
: → milk7054: 无故以录音,照相...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 09/17 00:21
: 别不懂装懂啦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053号裁判去看一下好不
: 就算不引用这判例
: 录音在公开场所下的谈话都不一定该当非公开要件了
: 推 hahaharabbit: 想发问,这种冒领的行为,是窃盗吗?@@ 09/17 00:21
: 原po在夹到娃娃后即取得该娃娃所有权,对该娃娃有宽松的持有支配关系
拜托,所有权移转的要件为何?是交付是交付是交付
既然还需要店员打开机器才能取得娃娃,这样算交付吗????所有权有移转吗?
照你这种见解,下次我跟店员说珍奶一杯他要是给我之前打翻了是不是算毁损?
再说,窃取的要件不就包括“非公然非公然非公然”吗?
当着所有人的面跟店员说那只娃娃是我的,这样是非公然非公然非公然吗?????
: → milk7054: 好棒喔,偷录音就说搜证,偷拍也是蒐证 09/17 00:48
: → milk7054: 侵犯隐私,也想打脸@@? 09/17 00:48
: → milk7054: 随便当方便 09/17 00:49
: → milk7054: 经过他人同意录音很难吗???补习班的习惯,录音笔藏起来 09/17 00:51
: → milk7054: 偷偷摸摸录音? 09/17 00:51
: → milk7054: 好可怜,连隐私观念都没有,还谈法律观念,完全没参考价 09/17 00:53
: → milk7054: 值 09/17 00:53
在公开场合录下自己与他人的对话,没有什么隐私问题也没有妨害秘密啦
“私人之录音、录影,如系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或已得通讯之一方事先同意,
又非出于不法目的者,既非法所不许,其录音、录影所存取之声音、影像等内容,
即难谓系违法取得之证据而排除其证据能力(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47号、
99年度台上字第1648号、98年度台上字第5539号判决要旨参照)”
拜托上面这段各级法院都已经剪贴到烂了,要跟人家吵架前先查一下不会吗??
公开场所中蒐集没有跟其他个人资料结合的影音资料,照个资法规定也直接不适用个资法
想要回到民法直接主张隐私权?
喔拜托在公开场合中你想要主张什么合理隐私期待???
顺便跟你说,之前有两个国小行政老师在办公室吵架,一方拿手机录音,
法院就说“既然这是在公开场合而且有第三人在的对谈内容”
那就算是当事人自行公开的个人资料,所以可以蒐集没关系啦
: 推 milk7054: 原来连肖像权都不懂^^ 09/17 01:02
录音哪里来的肖像权????肖像的意思是你的长相外貌,懂?
: 又从刑法扯到民法囉^^
: 但只要没有拿来做商业、营利用途还是不违法欸^^
肖像也不是非商业、营利使用就一定合法啦,难道我可以拿来侮辱你?????
: → milk7054: 个资法都没读过,还想谈刑法,真夸张 09/17 01:03
我是不知道这个原PO有没有读过,但我敢说你要不是没读过就是读得不好ㄏ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