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uwae (台南好地方~)》之铭言:
: 其实老师与未成年女学生的性关系,
: 因为混合了未成年,以及师生关系两个因素,
: 我认为并不宜以一般的“爱情骗子”来解释。
: 如上一篇woogee说得很好,我们也知道法律有其极限,
: 但能不能实际的想一想,
: 在可行范围内,
: 法律上有没有可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方式?
: 所以,要先了解法律上目前在这方面碰到什么困境。
: 接触过有类似情形的女学生,基本上在第一次性行为的时候,
: 多半并没有准备要跟老师作爱,
: 而她们在面对一向信任尊敬的老师的侵犯当下,
: 第一反应通常并不是哭喊、大叫不要,挣扎反抗等等,
: 常听到的反而是
: “吓到”、“不知所措”、“一片空白” 。
: 创伤当下的防卫机制是复杂的,
: 否认原本就是常见的状况,
: 老手狼师懂得挑选内向、乖巧、与自己关系不错的对象,
: 懂得哄骗女生这是喜欢这是爱,你是我的光,我的希望等等,
: 女生也会"说服自己这不是性侵",并与狼师维持一段时间的关系,
: 直到有一天这防卫机转破碎,
: 女生回头会惊觉,
: 其实老师一开始,就违反自己的意愿侵犯了自己,
: 只是自己一直也不愿承认自己被强奸。
: 就像林奕含所说:
: “花了几年知道,这叫奸。”
: 这个复杂的过程并不是单纯的“当初愿意做,事后又后悔想告”
: 但这时候能去告强奸吗?
: 你已经跟对方维持了一段像是恋爱的关系,
: 第一次又脑袋空白没取证,怎么举证对方违反意愿?
: 老手也清楚满16才可以上,
: ( 某国立高中一案当事人小薰的自白
: 老师跟她说:“我一直在等你满十六岁...)
: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122
: 更何况对方还可以反告你妨害家庭,
: 没有家长会愿意让自己的女儿未成年就陷入当小三又被告通奸的处境,
: 即使社经地位高如林医师,当年也只能摸摸鼻子。
: 所以,反过来想,如果要以法律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困境,
: 可以考虑的方向是:
: 1. 明知未成年(<18)的受害人与自己为同校师生关系,仍与之发生性行为,
: 均视为利用权势性交 or 性侵。
: 不再需要证明老师违反意愿,只要证明双方有性交,就成立犯罪,
: 举证容易多了,
: 甚至不一定要本人或家属,其他老师学生如果撞见,
: 手机一拍送警局,狼师就GG,这样吓阻力应该可以增加。
: 18岁约略刚好高中毕业,高中的师生环境相对大学还是比较封闭,
: 保护伞张大到18岁我觉得相对合理。
: 上大学比较常见的是教授利用成绩、毕业、论文等等因素要胁学生,
: 那都是典型的利用权势性交了,
: 也用不到这条。
: 或许你会觉得这样对老师太严苛了,会不会动辄得咎?
: 那我来教老师们一个万用的自保绝招,那就是:
: “不要跟你的未成年学生做爱。”
: 这很难吗?不会吧?如果你连这点都做不到,那还是不要当老师了。
: 这样的法条基本上不会冲击到任何人,
: 唯一的影响就是侵犯了“老师与未成年学生合意性交的权利”
: 但大家想想,我们的法律真的要保障这个东西吗?
首先刑法妨碍性自主罪章除了227条以外,保护的都是性自主决定权,包含你所提的权势性交
而227条保护的法益是身心发展的法益,照你的说法应该要将227条修法成
对于未满十八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八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改成这样才符合你期待,你不能因为加害人是老师所以才能影响被害人身心发展,而其他人不会害被害人身心受影响。
至于你说要用228条权势性交处罚的话,是种牛头不对马嘴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