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结论,
1.不成立强制性交罪不等于是合意性交!
2.法院判原告败诉,大家也不一定能说这件事情就是“合意性交”
3合意性交在法律上的定义还是要双方合意,没有不愿意!
在审理强制性交的过程中,法院可能得到三种不同的心证:
1我确信是强制性交
2我不确定事实是强制性交还是合意性交(白话:当事人是愿意的还是不愿意的),但留存下来的证据不足以让我确信是强制性交
3我确信是合意性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没有证据让法官坚信是强制性交的2 3案例,都会得到不成立强制性交罪的结论。
所以,不要再说原告只要败诉,就是“法院认证合意性交”或是在公然侮辱案件“法院认证原告是丑女.丑男了”!
法院根本没有想要认证什么,这样判决代表的意思根本不是“这件事是合意性交”或“被骂的人是是丑女”,而是“依既有证据不能认为成立强制性交”和“这种骂人的话不构成公然侮辱”而已。
总之,法院判当事人败诉,不代表是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