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为什么是合意性交?(已有解答)

楼主: amy33212001 (狐云)   2017-05-01 01:58:54
我本来是真困惑问的,虽然后面变成在笔战,但我找到我要的答案了
感谢258楼及在288楼的回答
_________
一堆人咬着法律不放让我又有了新的困惑,难道法律没有的词就是不存在了吗?
说“诱奸”不是法律用词
迷奸、药奸、睡奸也不是吧
那么为什么不说是强奸,可见一定是“合意性交”囉?
换一个话题说,作者在访谈时说这是“爱上诱奸犯的故事”,可见她对老师的行为称为“诱
而老师的行为中确实有“强奸”吧?
“诱奸”定义不明的情况下,到底为什么就一定是“合意性交”呢?
为什么不能是我所定义的那样呢?
——————
林奕含过世以来一直都有看讨论串
但越看越觉得困惑
一直以来大家一直讨论合意性交跟诱奸是否相同
可是我不太懂在哪里有透露出合意性交这个词?
父母的声明是“诱奸”
作家不曾承认是自己的事
小说里是强奸后,房思琪因很多原因所以决定“爱上”老师
哪里都找不到合意性交
只有一篇完全无法确定是不是作者ptt发的文
如果她真的有爱上老师,那么跟她小说里的女主相同的状况也是有的吧
“对老师有感觉后被强奸,为了不承认这个事实强迫自己爱上老师,安慰自己这是男女朋友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家长想告强奸确实无法成立吧
事发的当下没有第一时间验伤,后来和老师谈恋爱
因为这些理由,就算说出来,大家也只会觉得是母猪发现男人劈腿奋而提高吧?
林奕含曾经在脸书写过
「反正女生在被侵犯的100小时
或是100天内
饮食如常 衣着如常 谈笑如常 屎尿如常
当初就一定不是不合意性交
只要没有一哭二闹三上吊的 都是爱
做爱
美美地做一场永夜的爱
没有人愿意去设想创伤当下的防卫机制可以多复杂”
也就是说,被强奸后和老师和平相处甚至爱上老师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吧?
诱奸这个词不是诱惑后强奸吗?
就算是以爱情为诱惑也不能代表强奸就是对的吧?
像书中老师那样,诱惑后强奸,有诱惑她当作他们是恋人,合理化强奸也依旧可被称作诱奸吧?
看到这,我想有人会说“妳这是脑补”
相同的,林奕含跟老师合意性交后反悔也是脑补呀
那为什么大家会一直脑补是合意性交呢?
理由到底是什么呢?
真相这一辈子都无法确定了
如果老师出来澄清,真的就能证明他是对的?
她父母的声明也并一定是真的
小说虽然无法证明什么
毕竟事情过去那么久,就算有什么证据也不一定会留下来,林奕含又过世了,所有的“真相
那么为什么是“合意性交”呢?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废文自己发)   2017-05-01 02:01:00
合意不合意,甚至有没有交媾过都没有直接证据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2:02:00
问你,如果是强奸,为什么她自己包括她父母要说"诱奸"?
作者: elimile (谭家军)   2017-05-01 02:02:00
因为前不久有马幼兴事件
作者: proprome (月光宝盒)   2017-05-01 02:03:00
又不是只有做一次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02:04:00
因为 要带风向啊 喔 会不会太直白
作者: medama ( )   2017-05-01 02:06:00
无罪推定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07:00
强奸可以包含在整个诱奸的过程中阿 不冲突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2:07:00
其实我更想问 为什么只是他父母讲的 大家就认定房=林了?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1 02:08:00
肥宅被正妹要求帮修电脑,肥宅当时没有主动性修电脑的意图,但对方拜托就修下去了,修完回想,不确定当时心态
作者: Leo0422 (里歐)   2017-05-01 02:12:00
站在法律的观点1.法律上并无诱奸这个词 社会上也没统一定义2.今天家属若要指控老师强奸 是指控者要提出证据证明老师真的有强奸,而非要求老师证明自己没有强奸3.若无证据证明强奸则法律推定为合意性交4.以上是个人见解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27:00
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性交的确是强奸 但就是合意所以才搞个"诱奸" 不然怎不直接讲强奸?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29:00
小说里面是强奸,现实世界从各种脸书跟作者本人说明感觉比较像当下ok可是事后发现自己被当北七。而至于真正的状况没人知道因为整个过程没证据,只有正反方各种脑补,这样理解吗?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29:00
诱奸=合意的定义有出处吗?求解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29:00
因为不合意就是强奸了阿 还在那右肩什么XDDD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30:00
法律上没有诱奸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0:00
本来就全都是脑补阿 又没证据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0:00
areysky还在跳针啥啊... 不合理就是强奸了啊就连刑法吃16以下也是用强奸罪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1:00
诱奸可以是形容整个过程阿 一开始出现这词可能就不是打算拿来用法律定罪用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32:00
右肩是骗炮的意思 吧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32:00
其实……法律上没有的东西很多啊XD 像是阿公阿嬷之类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2:00
骗砲OK 简单明了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32:00
所以当作者说出诱奸两个字,刚好前两天马先生才说自己被
作者: pubupig (afii)   2017-05-01 02:33:00
诱 奸 这两个字是冲突的,所以诱奸,是拿来打模糊仗用的,世界上没有诱奸这回事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3:00
所以说就是古时的"莫须有"不是?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33:00
两方观点都没啥错,就切入点不同罢了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2:33:00
既然真有强奸了她本人跟父母会不直接讲强奸只讲一个模糊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4:00
有一方明显错很大吧...不然事后反悔啥都能叫诱奸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34:00
别提了,这时有人会出来拿道德当法律护驾然后再帮你安上仇女帽子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2:35:00
的诱奸来给人打脸?你明明被揍了一拳,你会说被碰了一下这样吗?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5:00
我倒是认为不能以此断定有没有强奸,只是幼奸这词就很好笑就是了XD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35:00
昨天只是在讨论师生恋而已就被当萝莉控,惨
作者: pubupig (afii)   2017-05-01 02:36:00
被诱了的情形之下不会有奸,所以用诱奸这两个字的心理出于只承认一半的事实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6:00
在女版讲理早就被套上仇女帽子啦 讲那种话的女人我也不
作者: qsxesz (粉红兔宝宝)   2017-05-01 02:37:00
会说诱奸就是法律站不住脚 又想靠舆论公审罢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7:00
想有关系 都当笑话看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7:00
其实还是有用权力不对等的可能啦,只是这个举证难度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37:00
奸不是强奸的意思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37:00
一样都是双方合意契约成立的买卖凭什么访问买卖有特别规定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37:00
“合意性交后又反悔”也是一种罪吧? → 这是多么不可思议的理论...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8:00
说的好 就各自解读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8:00
权力不对等更站不住脚 那等于你不能跟属下谈恋爱?
作者: livlin (衣服零)   2017-05-01 02:38:00
我推合意性交后反悔也是脑补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9:00
当然不是阿,只是要能举证有用权力关系威胁利诱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9:00
何况补习老师根本没啥权力 连叫你出去罚站的权力都没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0:00
但这真的难度太高了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2:40:00
等等,你的回复也蛮有趣的,提出法律用词然后说不讨论法律zz那就没啥好讲的,男的烂女的不是智障就是自以为可以赢过正宫,陈x上课会谈家事所以不存在不就到老师没老婆的状况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41:00
只对老师做无罪推定,而不帮作者做似乎有点不公平→ 这又是什么奇怪的逻辑...“无罪推定”就是用在被指控的人身上啊,这跟帮不帮作者完全两回事。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2:41:00
没人说一定没有强奸,问题是你要这样说也要有证据吧?强奸可是天大的指控,没人应该仅凭一面之言就被扣上这帽子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7-05-01 02:42:00
一堆人都在扣这帽子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3:00
当事人有被指控犯什么罪吗...如果没有...是要帮他用什么无罪推定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4:00
我好像看懂扯法律的人在表达什么了...法律没定罪所以乡民凭什么觉得男方有罪有过错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5:00
当然不是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45:00
定义里有一条叫教育的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6:00
noovertime你错了 你根本还没搞懂 男的道德上是一回事 但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6:00
而是没有能定罪的证据就不该罪证确凿的做指控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46:00
不是法律里没定罪,现在是什么证据都没有,他父母也没打算追究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7:00
觉得他嫌疑很大很合理,觉得他道德有瑕疵也是,要我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7:00
扯犯罪是一回事的话,乡民认同诱奸说法有什么差吗?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7:00
就好比有烂女女的利用工具人 我们可以骂那女的烂 但能说
作者: sophia810130 (MWW)   2017-05-01 02:47:00
我觉得跟邪教手法一样啊…就是洗脑你相信他说的是真的 然后他就可以用“净身““驱邪“sex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8:00
不就大家自由心证的价值判断?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8:00
说就算真的所有学生都是合意的我还是觉得他道德有问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8:00
他犯法该关吗?
作者: chericheri (凯莉)   2017-05-01 02:48:00
第一 奸不等于强奸好吗 你没听过"奸情"这个词吗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48:00
乡民 “觉得” 他有罪,那无所谓,因为个人内心思维是自由的;但如果觉得他有罪,而且 “发言控诉” 他,那就需要证据,因为言论自由不能无限上纲到侵害他人权利。懂这差别在哪吗?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9:00
法律没定罪所以乡民凭什么觉得男方有罪有过错 <-你懂就不会这样讲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50:00
你都说举证困难,表示提不出证据,还可以一口咬定某某人有罪...神奇逻辑...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1:00
有相当理由相信这是真的就可以讲啊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1:00
反正我当他现在听懂了... 道德是一回事 法律是一回事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51:00
所以你的理由是什么?支持理由的证据在哪里?
作者: chericheri (凯莉)   2017-05-01 02:52:00
第二 一堆乡民一直咬定 是先被强奸才爱上 好像大家都跟当事人很熟 明明是小说内容 就算是写自己故事 也是有经过改编的好吗 不然就叫做传记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2:00
法律根本不存在诱奸 不然大家后悔都可说诱奸?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2:52:00
而且真的受够一堆人不懂还乱用"自由心证"这个词,受不了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2:00
论理法则加经验法则啊 有错吗?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2:53:00
因为大家没有想要懂 大家只想猎女巫 猎对猎错不关我事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3:00
我觉得学生跟老师上床之后发现自己只是其中一个猎物
作者: chericheri (凯莉)   2017-05-01 02:53:00
为何不是把诱奸解释为诱惑发生奸情 一堆人中文这么差看到奸自动等于强奸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54:00
这篇不就直接说他先强奸再诱惑了XDDD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4:00
而崩溃很合理,所以我相信有这件事情发生啊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2:54:00
反正你内心怎么想别人管不著,但你如果把想法化成文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02:54:00
诱奸=引诱发生不正当性行为 诱奸=引诱后强奸是你自己定义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5:00
嘛...都这样了 妳还要嘴硬随便啦 看笑话而已
作者: heatthree (热火三)   2017-05-01 02:55:00
跟老师上床后发现自己只是猎物而崩溃,但跟老师上床时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56:00
更大的问题是我根本也没有在指你......
作者: heatthree (热火三)   2017-05-01 02:56:00
是被强迫还是合意的差别很大不管是强奸还是合意,男老师都是没道德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6:00
七岁以下一律当强迫 什么时候要修法学生也一律当强奸好了 好像比较省事不过就算修法也规范不到补教界吧那个连本名都不需要公开的地方
作者: heatthree (热火三)   2017-05-01 02:57:00
但是如果当下是合意的,女方就不太能算完全的受害者而且还是小三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58:00
直接去看228写了什么好啦
作者: heatthree (热火三)   2017-05-01 02:59:00
如果觉得高中生判断能力不够,不该有性自主权那就只能把合法性行为年龄往上提高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0:00
把合法看A片的年龄往下降啦...16岁可以做爱 18岁才可以看限制级 简直莫名其妙XD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1:00
真的,提到民法成年的年纪就好,成年人自己负责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01:00
所以我才写下篇那篇啊...但要改法这不会受大众支持就是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3:01:00
真的,18岁才能看限制级真的莫名其妙
作者: sophia810130 (MWW)   2017-05-01 03:03:00
这里的乡民年纪偏大吗?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3:00
说到这个,我发现各国好像都差不多,16岁比起来算是满大的了...晚上查时才发现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04:00
总之最后还是嘘这篇...什么叫诱惑成情人后强奸 真是乱七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4:00
就生理的角度来讲 初经来后两三年比较合理子宫颈癌风险比较低不过我不晓得台湾女人初经大概几岁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05:00
每个人初经的时间又不一样...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5:00
也只能抓平均啊 不然你以为为什么学龄都是六岁就到那个时候脑子进化到比较接近人类才适合上学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6:00
抓下来可能会比16还小 认真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06:00
听过最早的是小学三年级初经报到,也有人是国中时才有初经。要这样抓平均,不如直接订跟刑法或民法一样的成年岁数。
作者: kaltu (ka)   2017-05-01 03:09:00
十四岁以下一律当强制性交和违反性自主是因为中华民国法律认为性自主权并非人权,所以不是“与生俱来”而决定褫夺所有这个年龄区段公民的性自主权,由国家帮你决定你的身体,只要发生性行为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都是违反性自(国家)主。你要把这个改成所有学生一律当强制性交,不只是内政部的问题而已,这等于是代表只要你同时持有中华民国国籍和学生学籍,即代表你,没有性自主权。你的身体、你的意愿由国家说了算。这件事发生在小孩和性上面的时候,有其特殊性可以被例外接受,其他任何地方我都看不出有任何例外的可能。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9:00
刑法没有成年岁数 从头到尾成年就是20岁只有民法有规定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10:00
博士生表示: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0:00
有啊 就两小无猜条款...如果今天林遇到的是台南一中学生跟他谈恋爱问题就不会这么有争议了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11:00
刑法有分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好吗...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1:00
那个不是成年那个是责任能力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2:00
中华民国的法律成年只有一条 民法 20岁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12:00
总之就是要定个年纪的意思
作者: kaltu (ka)   2017-05-01 03:13:00
两小无猜是因为双方都不具行为能力,叫不了了之条款更贴切实务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4:00
不是无行为能力啦 是两边都是限制行为能力..所以高三留级吃高一的最惨...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15:00
我好无言...这时候表现得自己很懂法律,但刚刚却一直强调自己相信对方有罪就有罪、不用拿出证据...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16:00
我是说后面强奸后才变情人的 <-恩 这是原po推文中写的所以说那个强奸的证据到底在哪啊...
作者: ntpuisbest (阿龙)   2017-05-01 03:17:00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8:00
呃 又跳针回有罪了 到底是谁在说有罪= =有相当理由就可以相信这也是法律概念喔^_<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0:00
法律没定罪所以乡民凭什么觉得男方有罪有过错 <-因为妳硬
作者: OlenG (enone)   2017-05-01 03:20:00
所以你到底是聊小说还现实 小说描述是强奸没错 现实因为当事人未提诉讼 假设合意较合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1:00
妳这句除了不爽乡民说无罪 有其他理由吗?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1:00
就上面整串讨论看起来就像是平行线啊一边在扯认同诱奸 跟 一边在扯法律没有诱奸 这个词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3:00
是妳自个在平行线吧...讨论男的犯什么罪妳插入这句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24:00
用文字打出来就是一种指控,没证据还可以一直“我相信是真的”...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4:00
好吧 我以为这个告不成是唯一的双方共识..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25:00
告不成还一直讲的心态= =?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5:00
告不成就不能讲的话那很多东西不能讲耶XDDDD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26:00
今天就是没证据才告不成啊,都没证据了你还可以硬咬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6:00
如果我现在说我反对顶新油,被反驳的机率就会变低吧..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27:00
随便你啦,扯什么顶新模糊焦点= =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8:00
有相当理由支持让我相信这件事情是真的,我就能相信顶新油跟睡学生都一样道理啊...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3:28:00
----诚征执业律师来解释个法律名词----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9:00
谁叫最近最有名又无罪也只有顶新油了..我也只能举这例律师都去睡觉了吧XDDDD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9:00
那n真的就是在模糊焦点啊
作者: kyan820815 (4000)   2017-05-01 03:30:00
为什么是妳想的那样而不是我想的那样?逻辑课重修好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32:00
好啦 模糊焦点就模糊焦点你们上面没有交集都可以讨论得这么开心了插个花都不行Q Q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34:00
原po到底在回三小啊...还挑拨离间嘞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37:00
合意性交就是一个法律用词,当然用法律的解读方式啊,都讲那么清楚是无明确证据+无罪推定了,还在跳针==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3:38:00
就像原po你自己说的 诱奸的定义不明 所以法律上只有强奸而双方发生性行为又非强奸时 这时的性关系即为双方合意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40:00
S大的解释非常简洁明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2:00
noovertime真的是来搞笑的...http://0rz.tw/iCN4U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4:00
你才来搞笑= =...修法早就把奸都改掉了,因为男男不算!!!女女也不算!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5:00
你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 =!?
作者: a27647535 (叫我干嘛?)   2017-05-01 03:45:00
强奸就强奸,他父母用诱奸这种模糊不清可操作的声明就令人觉得呵呵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6:00
事啥妳自己看 不要乱扯台湾没强奸罪...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6:00
除了通奸的奸没改之外,现在只有妨碍性自主的性侵..……你贴P.ROC的法律打脸我是认真的吗……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47:00
既然那么强调法律用语,那正确来讲现在是改成“妨害性自主罪”,不是“性侵”,满意没?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8:00
认真讲 我不强调法律用语 我只是纠正上面用错的...我居然是在场公民课最认真的一个,我有点受宠若惊我决定来睡觉了 大家晚安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49:00
不强调法律用语但刚刚讲成年、讲性侵讲得振振有辞ww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9:00
PS 男男不成立通奸罪 这句话也不是搞笑的喔^_<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7-05-01 03:50:00
一方面想显现自己很懂法,一方面却不知道言论自由不能侵害到他人权利。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3:51:00
n讲的一副自己很懂法别人不懂一样,不知道他考试考得怎样然后扯到男男不成立通奸罪是在..?请问林奕涵还是房思琪是男的吗?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4:18:00
在证据不足时 "当事人"依然可以自我辩驳双方非合意性行为只是无法指控对方 但这次当事人已往生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此性行为的确为双方合意另外 我个人不偏向第一种或第二种 而是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讲白点 就算想要猎女巫 也要先确定是真的女巫阿...
作者: iso90024 (dian)   2017-05-01 04:24:00
诱奸就是帅哥搭讪一夜情,女生事后后悔所以算诱奸,因为被外表"诱"惑反之,男生跟正妹一夜情,事后后悔也算诱奸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4:27:00
楼上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那非诱奸我看要签合约才算了
作者: iso90024 (dian)   2017-05-01 04:38:00
重点是事后后悔的没办法说是强奸才创造诱奸这个词,而且诱奸不犯法啊!
作者: throne73 (王者73)   2017-05-01 04:43:00
刑法只有和诱跟略诱,要件要符合才构成这两者,几分证据说几分话,其他都是大家脑补,完全没意义不符合和诱或略诱,就是合意性交建议有点刑法知识再来聊这个吧
作者: toxtingo5566   2017-05-01 04:46:00
为什么都是老师被诱惑后强奸她的说法,而不是他诱惑强奸老师,说要找利诱的证据证明诱奸,那出去嫖也算利诱所以传播妹也都是诱奸?威胁的说法也很扯,威胁就是强奸了好吗,还在那边迂回讲诱奸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1 04:53:00
你不能好好讲话吗?你几岁阿?怎么讲话跟屁孩一样..?
作者: UncleGary (阿甫)   2017-05-01 05:35:00
蛮无聊的 一直把法律跟舆论两个层面混在一起是要讨论啥法律层面: 满16岁 + 没有强奸证据 就是合意性交 没争议舆论层面: 分两派 一派认定被强奸但因各种因素不走法律另一派认定 爱上渣男+合意性交+事后崩溃后悔两派反正都是用猜的 讲爽的 跟本没有谁对谁错但是要用臆测的情境去执行猎女巫行为 嗯我是不赞同啦不过反正这社会上走体制外的制裁也不见得是好是坏
作者: JamesChen (James)   2017-05-01 05:49:00
这什么垃圾讨论阿 就算合意又怎样 合意一样有问题阿老师跟学生的身分关系呢?
作者: TETZ (你今天宅了吗?)   2017-05-01 07:07:00
如果一开始半推半就虽然没反抗但心里觉得这样不好算可是当下也默许了这件事这算合意性交吗更不用说这件事是老师对学生这种有权威关系在内的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7:09:00
感觉快进入乡土剧老梗剧情了,清官难断家务事
作者: TETZ (你今天宅了吗?)   2017-05-01 07:10:00
马幼兴事件是两个成人吧?如果受害者个性本来就是乖乖的很听老师话的人那当下真的有办法说出不要吗?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7:14:00
另一问:女生有无妨碍别人家庭? 在法律上来说...
作者: REVERSI (Authentic Counterfeiter)   2017-05-01 07:16:00
事后反悔说什么奸都行啦…就只是心里不平衡觉得吃亏被骗。自己笨还怪别人BG版如果有人发她的经验一定被嘘爆,就只是她漂亮高才对象是老师又自杀了让大家都化身正义使者了!
作者: MadCaro (實踐!!不接寵物溝通謝謝)   2017-05-01 07:45:00
明明就不知道事情经过,还能振振有词的说是先合意后反悔林的父母为什么要用诱奸而非强奸,其实也就他们知道,但是ptt讨论硬要套上法律观点,说不用诱奸因为不是强奸。那如果林的父母看完女儿的著作写的是诱奸,所以照样使用呢?如果林的父母使用诱奸的考量并非出于法律层面呢?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8:03:00
就是一般感情纠纷,结案。看是要洗门风、私下赔钱了事
作者: auron4041 (雷电)   2017-05-01 08:56:00
书不能当证据的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05-01 08:57:00
诱奸硬要讲可能是合诱或略诱里的加重情况,合诱是合意略诱是违反意愿,但他根本没有脱离家庭,反正现在死无对证,我说你强奸就强奸有意见逆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5-01 09:02:00
应该是他们问了不知道哪个专家,专家说是诱奸,所以他们沿用至今吧。如果看女人迷访谈给的延伸阅读连结(标题有诱奸),那篇报导对诱奸的定义不是勾引与诱惑对方血脉贲张地合意性交,而是趁人不备的时候在封闭无旁人的地方强制性交,因为没有证据跟证人,而且女孩子“事后”都被加害者哄说这是在交往、是因为我爱你,她们觉得身体已经属于对方,加上各种因素,所以会顺从对方。“被诱奸的少女成了师生恋:老师拿A片给我看,然后强暴了我”,根据这篇访谈的内容,“诱奸”的“诱”是“诱骗”而不是“诱惑”的意思,差异就像大王花吸引昆虫来捕食,但昆虫并不爱他;明星吸引粉丝,但粉丝吵著叫他老公一样。就是一个猎物与猎人的关系。
作者: chiao1923 (罗曼诺夫)   2017-05-01 09:15:00
情侣、夫妻都可以告强奸了,怎么会有人说“又不止做一次”。只要有一次违反意愿就可以认定强奸。
作者: Iamtheking (努力活着)   2017-05-01 09:23:00
烦ㄟ 是强奸幼奸要马提告 没有证据 不知所云
作者: hank830320 (阿弟)   2017-05-01 09:26:00
死无对证怎么讨论都没用啊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5-01 09:29:00
像之前三岁还七岁女童上法院的时候,看报导内容指出,她向法官说她没有反抗、没有说不要,伯伯不知道她不舒服不愿意,因为这样才没办法判强制性交,引起舆论哗然,才有了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有跟到上次“被强暴该怎么办”的讨论的,会看到强者的说明与喂读者的资料出处。99年也不过2010年的事,但是面对这种复杂的境况,儿童表达与理解能力有限,应该要有专家来帮助儿童表达与理解。会问出这种结果,除了对“表达不合意”的定义之外,“问题要怎么问”也是一个问题。
作者: lecheck (小调皮)   2017-05-01 09:47:00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5-01 09:50:00
#1P1UAAyA suction把该篇报导诱奸的文章贴出来了
作者: nwww9542 (雅)   2017-05-01 10:01:00
想到寒蝉效应,可是这次没有站在女主这边的脚色。
作者: Mike9   2017-05-01 10:07:00
还在诱奸,有证据就快告,一直幻想
作者: ro77289 (ro77289)   2017-05-01 10:14:00
看书办案囉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15:00
如果是未满十六岁,那有法可办,扯七岁干嘛
作者: linwenyu (Megan)   2017-05-01 10:36:00
我们不是当事人 谁都没资格去判断事情的真相 讨论这些有必要?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42:00
合意性交就是法律名词,不用法律用什么谈?女人迷那篇文章的诱奸其实就是强奸啊
作者: Ronwill955 (呕呕呕呕呕)   2017-05-01 10:48:00
那被神棍骗卡到阴要双修 之后才发现被骗的那种也算合意性交囉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49:00
性侵是当下,至于你之后如何请告诈欺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11:00:00
即使七岁 也有可能因为合意被轻判?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1:01:00
这我就不知道了,毕竟我没有类似的经历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11:04:00
法官认为,女童没有向被告告知不舒服或不开心,T男并未违反其意愿,因此未用法定刑为七年以上的对未满十四岁男女强制性交罪。不知道后来有没有维持原判合意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1:05:00
我认为儿童的判断力很难跟青少年相提并论所以大家会对女童的案例愤怒,但是对满十六岁的人就比较没有这种想法
作者: alepp123 (等差级数)   2017-05-01 11:14:00
因为不合意就是强奸r!!!!!你今天要不合意就是被强暴,可以告好吗
作者: qsxesz (粉红兔宝宝)   2017-05-01 11:24:00
已有解答xdd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5-01 11:44:00
.....嘘文阅读能力有问题的还真多,原po的意思是既然没有铁证,是不是合意性交都有可能,被强暴后没告可能是当事人防卫机制。就像你在男女版会看到一堆被狗男友霸凌的北七女生,细数另一半如何欺负自己后又转过来缓颊“他还是很爱我的”因为不这样解释的话自己其实接受不了被烂男人糟蹋的事实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11:57:00
强奸 诱奸 傻傻的搞不清楚 还已有解答 XD所以楼上为了一个自己可以接受的事实 就诬告对方强奸 ??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11:58:00
又来了 直接给你套个阅读能力有问题 不过这篇阅读能力最有问题的无疑就是原po了 不是讲她的也能插花跟人吵
作者: yagami0525   2017-05-01 12:07:00
因为强奸是公诉罪吧,主张强奸的是希望借由舆论迫使检方侦办补习班老师吧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12:09:00
问题是父母的声明稿里 讲的是"诱奸" 根本没这条罪 像这篇原PO还自己脑补 诱奸=诱骗后强奸 笑死人 那就是强奸阿强奸就强奸 诱骗后强奸就变成了诱奸??
作者: FUCCC (FUCCC)   2017-05-01 12:20:00
这是什么鬼解答?还有乡民的要求未免太刻薄 讲出的话一定要法律名词? 简直比恐龙法官还恐龙
作者: chogosu (nickname)   2017-05-01 14:09:00
先上之后再话术,当事人就没机会拒绝了啊.很多人会先呆住
作者: pooryuyin (pooryuyin)   2017-05-01 14:35:00
性交是真的。然后还因为性交,林小姐重度忧郁精神分裂还有创伤压力症候群。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7-05-01 14:52:00
所以奸情就是强奸后产生感情这样吗O__O
作者: pinkkky (人妻妈咪-洪小兔)   2017-05-01 16:12:00
就是这样咬文嚼字,看了都忧郁症了。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19:28:00
等等,我又不扯法律;扯要修法却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来讲的qazieru,这样被指证也怪我啊XDDD另一个扯法律的ForgerEames连成年都讲错这明明只是国中公民课的东西XD*更正 指正你不能一边扯法律说人家不懂法,一边混杂明显错误的东西啊
作者: xgodtw (矿工)   2017-05-01 19:35:00
不以合意性交为前提,所以要以强奸为前提,你就可以接受?不要管法律定义的话,我管他什么强奸不强奸,都叫他们交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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