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法律拿补习班狼师没办法,怎么办?

楼主: rottenrotter (trash)   2017-05-01 01:24:46
略爬文发现好像没人提到这条:
儿童及少年(未满18岁)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 49 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
甜言蜜语海誓山盟当然算是引诱(何况是因教育对学生扶助者),
所以法律不是"完全"没办法...这是好消息...
坏消息则是这个不是司法处理而是行政处理,
最多只能罚锾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称...
不影响所谓的良民证(教育部为何表态只要良民证?背后可谓窥之正黑),
在晨星(morning star,只是虚构非指特定人士)的情况里,
6~30万可以换清纯高中处女, 他应该会娇笑微微,
马上转帐一次转3亿预缴待扣...
而晨星公司每年可以拿到政府标案3千多万(此为虚构非指特定公司),
女儿老公的比比是地产大鳄(此为虚构非指特定人士),
行政机关应该是不会裁决公布姓名的...
再说公布姓名只要改名或换艺名就继续穿龙袍消遥顾眼睛了...
不过对付比较小咖的对象例如前文有陪坐火车案子,
还是可以让对方出血罚钱并公布姓名至少暂时遏止后宫阵容扩大.
p.s.真想用这条讨公道还可以让对方拍性爱图影,也是违法,但记得存证.
※ 编辑: rottenrotter (203.73.34.214), 05/01/2017 02:23:18
作者: Peter521 (喧嚣的风)   2017-05-01 03:03:00
能告早告了,如果房思齐是真人那早就胜诉了,可是现实总是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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