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特别法(同性伴侣法)这块
建议可以看一下林昶佐的答询 有讨论到
林昶佐答询:https://goo.gl/Aq8Acw
伴侣法的目的应该是保障不论是异性恋和同性恋
"在不想结婚的前提下"都可以享有"伴侣的保障"
在本质上跟婚姻有所不同
另外根据尤美女的答询
德国就是立特别法的国家 那是因为德国的宪法有规定男女二个字
在德国立了特别法之后 整个国家消耗很多司法资源在缠讼(关于权利义务的部分)
搞到最后特别法的法条跟民法有87%相似 只是把法条抄一遍
台湾跟德国不一样 宪法并没有明订男女二字 而是订在民法当中
实在没有必要绕路再去订一个特别法
另外党团提出的三个版本当中 尤美女的版本只有多增加一条"同性婚姻平等适用民法"
没有要修改称谓 也被司法院秘书长认为是实务上较可行的
况且民法当中的称谓都是:父母 一等亲 二等亲 直系血亲尊亲属 姻亲 这一类法律用语
并不会影响我们平常叫爸爸 妈妈 叔叔 阿姨
民法是我们大家的民法 民法包含总则篇 债篇 物权篇 亲属篇 继承篇
都是我们所有台湾人民要共同遵守的
如今只是增加一条"同性婚姻平等适用民法"
为什么要把同志排除在外 耗时耗力另外立一个特别法呢?
ps.补充一点 目前23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只有2个国家是立专法
另外谈到冲击 收养制度这部分应该是比较多人在意的
依照现行法"单身"就可以收养了喔
所以现在的同志朋友早就可以收养了
目前台湾大概有100对同志伴侣收养的小孩(根据吕欣洁的访问)
但主要的问题是 同志单身可以收养 但却不能跟伴侣共同收养
不觉得哪里怪怪的吗?
ex
今天一个同志单身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小孩
他结识了他的伴侣之后 不能共同收养这个小孩
只能维持单方面收养的状态 很奇怪吧?
还有我要说的是收养跟领养宠物是不一样的
没有那么简单 要经过层层关卡
1.社福机关审核
2.法院判决
3.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这样的标准我想算是严谨了
大家想想看这些孤儿都是被异性恋抛弃的
待在孤儿院真的比两个爸爸或二个妈妈来爱他们好吗
而且就算你有100个理由来反对收养
那也要考虑立法的普遍性
因为你没办法排除掉单身收养这块
法律的订定要足够周全而不是沦为意识形态
以上如果版友有更好的意见欢迎一起讨论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铭言:
: 我也赞成邱太三部长的观点,同性婚姻立法应该以特别法为之。
: 看看时代力量党团版本及许毓仁版本就知道真要直接把民法的那些
: 亲属称谓中性化,一堆法条都要修正了。
: 不然就用尤美女版本最精简。
: 但接下来还有多元成家法案怎么办?
: 个个都要直接动民法的话,那民法要一修再修了。
: 所以,我个人认为同性婚姻立法及将来的多元成家立法,应该以特
: 别法为之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