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铭言:
: 我也赞成邱太三部长的观点,同性婚姻立法应该以特别法为之。
: 看看时代力量党团版本及许毓仁版本就知道真要直接把民法的那些
: 亲属称谓中性化,一堆法条都要修正了。
法律为了不歧视本就该修改,以前为了性别歧视已经修过一次了
这次为了性倾向歧视修改其实我觉得无妨
但妳要怎么叫妳爸妈,阿公阿骂还有祖宗十八代那是妳家的事^^
: 不然就用尤美女版本最精简。
: 但接下来还有多元成家法案怎么办?
: 个个都要直接动民法的话,那民法要一修再修了。
: 所以,我个人认为同性婚姻立法及将来的多元成家立法,应该以特
: 别法为之较佳。
没必要,立个特别法结果跟民法里面的内容87%像根本画蛇添足,
而且台湾民法该修待修的地方本来就很多,早该与时俱进修改一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