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个反驳反同志婚合法化的文章里面提到
反同婚理由:同性婚姻之后,乱伦也可以。
反驳:同性婚姻是修改民法,乱伦是规定在刑法,有刑责的,民法再怎么修,都不会让乱
伦合法。这是基于优生学的考量。
我就想到,如果基于优生学考量可以禁止近亲通婚,那为什么当初没有扩大到身上有带原
疾病、天生残障、不能产生后代的同性恋或甚至是身上带有隐性致病基因的人身上?
基于优生学不就是要延续人类的繁衍?
那所有危害人类繁衍的可能性不都该禁止?
为什么当初刑法制定的时候只认定近亲通婚是犯罪呢?
我不是唸法律的,所以不懂。纯粹想知道这标准怎么订的。
附上原文连结(第17项):https://www.facebook.com/joe.wuu.7/posts/15507650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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