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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闲聊] 为何会有检讨受害者的风气出现?
楼主: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01:05
我觉得这是被台湾司法害的
“应注意而未注意”论述
对方闯红灯 即使对方违规 你仍有注意违法方向来车的义务
然后出车祸被迫用比例原则赔偿
被强暴 对方当然是错的
但你也有应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02:00
?????????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5-31 09:02:00
这句话在我心中跟有教化之可能一样低能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6-05-31 09:03:00
所以杀人抢劫偷窃罪怎么没有跟被害人讲你应注意而未注意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5-31 09:03:00
我真搞不懂是怎发明这两句话让法官一直说一直说的
作者:
shine7826
(小海)
2016-05-31 09:03:00
在说什么?
作者:
loki88888
(洛洛路)
2016-05-31 09:03:00
这就是系列文的缺点(ノ′∀‵*)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6-05-31 09:03:00
应注意而未注意,本来就会负相关责任。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5-31 09:04:00
谁来判定应注意而未注意? 郑捷随机杀人就没听法官说那些睡觉的 应注意而未注意那些应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强人所难本末倒置
作者:
shine7826
(小海)
2016-05-31 09:05:00
按错 嘘回来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05:00
乱用,过失的用法是“因为你的行为,他人法益受侵害,而且你应注意而未注意”,请问女性遭受性犯罪,她是做了什么行为导致他人法益受侵害?
作者:
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05:00
应注意 能注意 未注意才是完整的这一句再来这句话跟女性被侵害没半毛钱关系
作者: wqj3701
2016-05-31 09:06:00
所以一定要说有注意到但是来不及,玩文字游戏
作者: NanFish (厌倦)
2016-05-31 09:06:00
我觉得这就是那些检讨受害人想达成的 自己以后性侵性骚扰都是对方的错 对方引诱我的
作者:
loki88888
(洛洛路)
2016-05-31 09:09:00
我比较好奇原PO对这句话认不认同,既然前面对这句话采取偏反对,为何后面还要拿这句话来鞭受害者?
楼主: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09:00
反正这也是大家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啊吧(摊)最喜欢检讨受害者的就是法官啊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31 09:11:00
先自己误会法律,再来说这就是台湾司法不被人信赖的原因
作者:
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26:00
你对司法充满满满的偏见
作者: ovarbda
2016-05-31 09:27:00
...法条上有写才可以用 不是每条都用 你真以为大家程度跟你ㄧ样?
楼主:
cscMax
(勇気)
2016-05-31 09:33:00
有没有人可以完整地反驳我啊 这理论我觉得不合理但司法都这样判啊
作者:
snowtoya
(該å«é›ªé˜¿å§¨äº†)
2016-05-31 09:36:00
...在交通法规里,认为驾驶人有注意前方车况的义务,被强暴的人是有什么法定义务啦?你翻出一条法条告诉我不能在外喝到醉烂,不能半夜穿着清凉上街,我就同意强暴受害者有应注意未注意的义务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5-31 09:37:00
这条是用在过失犯 跟故意犯有啥关系 去唸刑总好吗
作者:
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
2016-05-31 09:38:00
早就反驳你了 你忽略了应注意能注意中的能注意这项然后用自己单方面的看法而不就案例情况去做判断你真的有那么一丁点明白司法怎么运作与判断的吗?
作者:
shrug
(形狀這回事)
2016-05-31 09:52:00
唉
作者:
super223351
(乌龟)
2016-05-31 09:53:00
台湾男性思考还得加油
作者:
simdavid
(凉小面)
2016-05-31 10:00:00
你举个法官使用“应注意而未注意”且不是交通事故的判例来参考看看
作者:
Eudora08
(Eudora)
2016-05-31 10:39:00
卖弄法律,还卖错,糗帮哭
作者:
sleeplesser
(向往蔚蓝之海的企鹅冬冬)
2016-05-31 11:24:00
“应注意 能注意 未注意”是刑法用来审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本案的行为人是学弟,学姊是被害人,别想到就乱用好吗
作者: buckwheats (buckwheats)
2016-05-31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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