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旅行是不是毁掉友情最快的途径(文长

楼主: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27:42
不讲道义只说法律 大多数人都错了
A将防水袋无偿借予F是使用借贷
A确信防水袋没有进水之余自己有测试过
所以A没有过失责任
再来防水袋的商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属于商家
A由于是无偿借予F故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除非一开始就知道且故意不告知有瑕疵
A才需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A在法律上一毛钱都不用出
ps:使用借贷 民法Ꜵ64
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无偿于使用后返回其物之契约
使用借贷要物性:虽不移转使用物所有权,但需借用物交付后始生效力
故:不管当事人怎么讲,谁借谁东西是以”交付”为要件
作者: ioci (芋头化了不要捞)   2016-05-13 09:38:00
商品不是F买的 论所有权责任归属是A
作者: zxnstu (江)   2016-05-13 09:38:00
就不要他们真的闹上法院- -
作者: NaaL (Skyline)   2016-05-13 09:40:00
到底A有没有开口跟F借手机??
楼主: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41:00
所有权是A但借给F,民法上叫使用借贷
作者: fang666 (大海中的泪眼鱼)   2016-05-13 09:41:00
是啊!你要讲法律,那是不是也可以说A要负向F借手机的完全责任
作者: JayceLai (深红)   2016-05-13 09:41:00
我觉得A把事情导向为F跟他借防水袋
楼主: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45:00
手机在F手上使用叫A跟她借手机?F只是先告状的人去Google”使用借贷”谁借谁东西的法律事实很明显
作者: ioci (芋头化了不要捞)   2016-05-13 09:50:00
借的就A 到底他为什么不用负责 http://i.imgur.com/YjTwuLD.jpg还是补嘘 我不认同这篇的看法
作者: bigmod (進台北市要護照!)   2016-05-13 09:52:00
推这篇,如果下水前A的防水袋是没问题的,下水后因F使用错误或意外撞击等,让防水袋失去防水功能,还能请求F陪偿防水袋
作者: lun0214 (lun)   2016-05-13 09:57:00
不论当初是谁开口“借”事实就是在海中使用手机的是F
作者: NaaL (Skyline)   2016-05-13 10:00:00
如果F是在A的要求+保证使用防水袋安全无虞的前提下才答应在水中使用手机??
作者: bigmod (進台北市要護照!)   2016-05-13 10:01:00
的确A有实际使用过没问题啊!这不能究责A
作者: luvdirk (青绿)   2016-05-13 10:49:00
我也赞成这篇,但如果是好友我会出
作者: Mk56 (魔导肥宅王)   2016-05-13 11:02:00
推这篇 但人情上至少帮忙出个3成吧
作者: ywlocw (wen)   2016-05-13 11:14:00
长知识推
作者: sucl18   2016-05-13 11:18:00
如果a的叙述过程属实 确实是干他屁事
作者: a0652qj (小布)   2016-05-13 11:44:00
推 b大解释 谁知道f有没有把防水袋弄坏不过人情上出一点比较和平 要争一口气当然一毛都不付
作者: baby0426 (小猪)   2016-05-13 11:50:00
原文是A向F借手机说要帮大家拍照,“借”这个动作不用负责?不懂...不借的话,F的手机根本不会下水不是嘛补嘘..不认同,现在借东西都不用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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