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这次郑捷不合理的地方

楼主: microXD (XD)   2016-05-11 07:43:59
qazieru:
(2000年前屏东县议长郑太吉杀人案于7月14日死刑定谳
时任法务部长陈定南于同年8月2日批准郑太吉死刑执行令,同日晚间枪决)
郑捷的律师就算死刑已经执行完也可以提非常上诉及再审、看看判决哪里违背法令及因重
要证据漏未审酌而声请再审, 有的话可以第19天都没提出来?行凶过程摄影机拍的很清楚
还有什么好说、 死刑的暂缓执行在中华民国并没有法源依据, 死刑也合宪不能藉非常上
诉及再审规避死刑的执行。
死刑犯的执行顺序现属法务部长行政裁量权、若觉得不合理应由立法院修法
第423条声请再审于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已不受执行时,亦得为之。
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20条规定:“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
之利益,得声请再审: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二、原判决所凭
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四
、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
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或参与调查犯罪之检察事务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已
受惩戒处 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六、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
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第二项)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
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第三项)第一项第六款之新事实或新证据
,指判决确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调查斟酌,及判决确定后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实、证据
。”
郑捷符合420再审条件哪项呢
第 430条
声请再审,无停止刑罚执行之效力。但管辖法院之检察官于再审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2.如果是非常上诉 期限又有多久??
正解:原则上无期限之限制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中华民国死刑制度
死刑的暂缓执行在中华民国并没有法源依据,而在司法实务上除仰赖个案承审法官在科刑
裁量上减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当事人藉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的诉讼方式、声请释宪,
或者由法务部长消极不签署死刑执行令以拖延或规避死刑的执行。
中华民国死刑之执行,于刑事判决确定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0条,检察官应速将
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亦即法务部)。而依同法461条之规定,经法务部令准
,执行检察官于收到法务部之令准后,若无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但书之事由(亦即无提起
再审或非常上诉之可能),必须于令到后3日内执行死刑。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议决对于死刑制度表示
意见,其认为:第一、立法院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简称两公约),未规定杀人犯不得判处死刑,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
条第6项虽规定,该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该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惟依同条第2项
前段规定之意旨,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如犯情节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该公
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牴触之法律,尚非不得科处死刑。
※ 引述《flower42 (肥宅小花)》之铭言:
: 原串我就留给大家讨论新闻
: 我另外开一串
: 虽然大家都拍手叫好 但我觉得有点怪怪的
: 觉得不合理 或是可能有问题的地方是这个
: 判刑后18天就枪决 从来没有那么快的案例
: 这个速度是不是想赶520前行刑
: 大家还觉得有哪些问题呢?
作者: ta012000 (vvvvvvvvvvvv)   2016-05-11 08:14:00
枪毙吃便当浪费食物不合理应该扔去喂蟒蛇
作者: fishfish0420 (鱼鱼)   2016-05-11 08:24:00
推专业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08:40:00
看不太懂你引的法条,郑捷案件可以上诉第三审,要怎么适用第421条提再审?而且非常上诉是用抗告的吗?抗告是针对裁定欸假如你是想表达郑捷案没有再审跟非常上诉的法条的话,再审跟非常上诉的法条要引对= =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5-11 09:05:00
我觉得应该修法死刑应该在定谳后最迟三个月内执行这样才能真正维持法安定性跟法律秩序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09:12:00
这样好多了另外,我不觉得郑捷有刑诉第420条再审的事由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6-05-11 09:27:00
郑这个就...直接公开说 过高屏溪,杀人无罪
作者: pocaduck   2016-05-11 10:13:00
我妹法律系,我没说他不符再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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