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网络购物退货 运费谁负担?

楼主: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3-10 1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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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都是公开的,所以我本来不太喜欢回这种会助长卖家气燄的文
但推文里一堆一知半解又乱呛人的,实在看得我很无言
深怕许多人因此被误导,故决定来回
先说结论
消保法第19条所谓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并不包含运费
通讯买卖使用七天犹豫期无条件退货
倘双方事前未约定,原则上由卖家负担
若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消基会为保障消费者为权益,当然会主张应由卖家负担(我个人也希望都由卖家负担啊)
但实务上却有认若卖家有事先说明退货之运费由买方负担
则买方应负担运费
以下为我随便搜的一个判决
(今早司法院网站一直挂,害我重新整理了好久,超讨厌)
102年度士小字第1536号判决内容节录
另按消保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消费者依本法第19条第1 项规定
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于通知
到达后1 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而依原告
提供被告于奇摩拍卖网站卖家资讯记载之买卖交易守则:【买家须知
】8.记载:“只接受买家7 天内退货(消保法7 天鉴赏期规定),退
货一律请买家通知我方同意后,再将货品寄回,自付" 寄回运费" 并
E-MAIL告知退款帐户,经我方收到确认商品....”等约定,此有原告
提出被告于雅虎奇摩网站卖家资讯1 份可参,可认两造间就上开解除
契约后,有关商品退还卖家之方式,另有上开特约约定系由买方即原
告负寄回系争商品(含运费)之义务,而排除适用上开消保法施行细
则第20条由企业经营者至消费者住处或营业所取回商品之规定。
换言之,法院认为,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20条
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原则上企业应至消费者住所取货
反面意思解释是,若有特约,即从特约
所以正如我推文所讲
依消保法第19条退货的话,没约定由卖家负担,有约定则从约定
不要再道听涂说了
作者: kiloga (嘎嘎)   2016-03-10 11:04:00
长知识了
作者: SoundEnigma (谜之音)   2016-03-10 11:11:00
用心
作者: coffeeee (嘎逼)   2016-03-10 11:19:00
作者: LilyHsu (晓薰)   2016-03-10 11:30:00
原来如此
作者: mytoychiu (\(≧﹏≦)/)   2016-03-10 11:39:00
这判决只代表士林地院这个庭的见解啦 妳要找最高法院的判决才能判断这见解是否有被我国法院普遍接受 这判决见解直接用施行细则来当作法律依据其实有点奇怪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6-03-10 11:51:00
施行细则也是法律的一部分呀,当然可以拿来用.....另外消费纠纷除了房产之类的较特殊物品,极少可以上到最高法院(金额限制要超过150万元),小额只有二审(合议庭)基本上施行细则已经讲很清楚了,运费是可以特约排除。
作者: linda17a3 (510)   2016-03-10 12:03:00
推!! 运费虽然金额不大 某些隔壁很红的店家却老爱钻漏洞 要不然就是不退商品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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