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因为您引用我的文章,
所以我来回答一下。
不过我没有念过军法部分,
所以只能讲大概的概念,
如果不足请多多包涵。
1.虽然法条写说"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代表一定要判到两年,这边是给法官一个"有范围"的裁判权。
2.军人因为在我国法律上属于特别客体,
所以"当初"立法者觉得应该要用特别的法律去规范,
特别是某些重点犯罪,
故刑法跟军法的部分是两个独立的,
并无比例原则的适用(您可以想像成民法v.s 刑法)
以上是我浅薄知识能够给予的回答,
若有不足可能要请法律强人帮我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