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洪仲丘案轻判

楼主: patrick08 (嘿嘿哈)   2014-03-07 17:52:12
借此标题发问
在此讨论串下看到很多法学素养高的好公民
所以想来解惑
这次被告看到有被判过失致死的被告
好像几个月而已是没错吧
过失致死最高我记得好像是两年?
我不确定,毕竟法学不是我本科
不过为什么在营区内ㄧ堆军人犯下的案件,是用ㄧ般刑法来判呢,军法去那了
我不解,这是第一问
还有,
当年在阴间接触军法的时候
听过若是下级往上级脸上轻拍ㄧ巴掌
最重可处七年
最轻多少我忘了,不过最重七年我确定
好像是叫什么攻击上属什么什么罪的吧
当然ㄧ巴掌或许不会判到顶,不过只是肢体冲突而已可以拉到七年也算夸张了
疑问在此
为什么ㄧ个肢体冲突最高是七年,另一个出人命的最高连肢体冲突的ㄧ半到不到
这符合比例原则吗
我知道法学里很爱讲这东西
还是说军法跟刑法的差距就应该这么大
再重复上面的第一个问题ㄧ次
为什么ㄧ堆军人在营区犯案是用ㄧ般刑法,而不是军法?
※ 引述《nighttears (烟花易冷)》之铭言:
: 看到回文,
: 想要针对几个点说明。
: 1.台湾是走罪刑法定主义,
: 所有判决都须依法审判,
: 是否有过失犯及未遂犯的问题,
: 皆须有条文的明文规定。
: 2.罪刑法定主义跟美国的case by case不同,
: 前者优点:条文明确,一般人都可以大概了解
: 缺点:无法灵活运用
: 后者优点:可以灵活运用,法官的裁量权限很大
: 缺点:反推前者优点
: 3.法官是无辜的!!!!
: (1)证据调查不是法官做的,法官只是站在客观第三人的角度以自由心证去判
: (所谓的自由心证还须被论理逻辑以及证据法则去规范,请勿被一些不专业的人误导)
: (2)法官不是全知的神,他只是客观第三人。
: 4.判决书还没有出来
: (1)我觉得在判决书出来之前先别下定论,因为只有在彻底了解你的敌人后,
: 才能知道该攻击哪里(但是观念上也不能被名嘴误导)
: (2)个人猜测:法官轻判的原因是
: →范姓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杀人意图
: →所以只有客观上的要件具备,但是不具备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 →故不该当杀人既遂犯,只能判他是过失致死罪
: 注意:有时后判决跟人民感情违背时,请勿第一时间说那是恐龙法官乱判决,
: 请先了解资讯再下判断。媒体记者也很差劲,都没有做好法治教育的落实。
: 注:我只是一个考生,只能提供这些资讯,剩下的还需要靠法律强人补充。
: 若有错误内容,请鞭小力一点。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3-07 17:56:00
现役军人犯罪应该用一般法律或军法处制要看军法中是否有规定
作者: tjpcj8 (sf)   2014-03-07 17:57:00
http://ppt.cc/0qRg 你可以先看一下判决吗...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3-07 18:00:00
如果军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就回归刑法,而你文章里提到的呼巴掌刚好军法中有规定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莱恩特)   2014-03-07 19:02:00
一个是全部军官制造舆论诬陷一个人
作者: clareanna (大根娃娃ru)   2014-03-07 19:49:00
请把宪法拿出来读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07 20:45:00
……军法去哪了,啊不是被1985弄掉了? O_o??
楼主: patrick08 (嘿嘿哈)   2014-03-07 20:53:00
1985只是弄掉军审而已吧,那跟军法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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