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2-03 19:47:13刑法第185条之4(民国102年06月11日修正):“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
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5条:“
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
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
肇事逃逸部分依刑法第55条规定是一行为触犯刑法
第185条之4及刑法第294条第1项之规定,从一重刑法第
第185条之4罪名来处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不得
科以较轻第294条第1项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即
六个月以上。)
在刑法第185条之4在民国102年06月11日修正之后,
这样子还能易科罚金吗?
没想到这条现在改成这么重,大家发生车祸时要当
心点,一定得待在现场等警方处理。
看检察官能不能缓起诉?不然到了法院那一关的法
定刑范围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编辑: ptt0219 来自: 36.230.51.29 (02/03 20:00)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2-03 20:23:00跟294应该无关
要件就不该当吧,如果原文叙述属实的话,对方并没有到无自救能力的地步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0:58:00
294与185-4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亦非特别与普通关系,更别说伴随或阶段关系,怎样也不会讨论法条竞合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0:59:00
你要讨论就把涵摄过程写出来嘛。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03:00
行为客体要是非无自救能力人,要件是''绝对''不该当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04:00
不是'可能',建议原原po转法律专版问,还有看到刑法爱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05:00
把法条全引的,多半...还是咨询专业的比较保险。
我不太懂道交处罚条例62为什么一定会讨论到遗弃,遗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17:00
楼上,道交62不过是本条保证人地位的来源而已,所以我根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18:00
本不懂这篇原po引这条是要干嘛,根本不是讨论重点我是觉得,原po已经够心慌了,在这边卖弄半调子法律知识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02-03 21:19:00
多加一条遗弃罪让不懂法律的人心慌,有意义吗一般人看到全贴上的法条,只会以为自己真的犯了这几条罪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4-02-04 01:00:00卖弄+1
骑士是否已无自救能力所以你假设无然后讨论297,OK要不然非无自救能力人直接在行为客体这边就打掉了,
而且b大重点是在原原PO的情况下讨论有没有遗弃罪的竞
这位大大你上面也说啦,现在只会被判185-4,当当事人
跑来问你说他有个肇事逃逸的案件要怎么处理,你是要针对肇逃部分跟他解析还是连不会被判的遗弃都讲然后
造成当事人的恐慌呢? 再者,我上面说了如果你是写考
提假设有出现无自救能力人,要讨论遗弃那OK呀,只是目前原原PO的案子讨论遗弃无意义而已
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2-04 18:18:00小的太逊了,请推文或嘘文的大大们写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