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条之4(民国102年06月11日修正):“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
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5条:“
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
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
肇事逃逸部分依刑法第55条规定是一行为触犯刑法
第185条之4及刑法第294条第1项之规定,从一重刑法第
第185条之4罪名来处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不得
科以较轻第294条第1项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即
六个月以上。)
在刑法第185条之4在民国102年06月11日修正之后,
这样子还能易科罚金吗?
没想到这条现在改成这么重,大家发生车祸时要当
心点,一定得待在现场等警方处理。
看检察官能不能缓起诉?不然到了法院那一关的法
定刑范围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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