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一来婚姻制度为宪法上制度性保障,基于平等权,不应该排除同性恋族群
再者,也觉得社会已经慢慢可以接受同性伴侣的存在了
(但是,同性恋家庭能否收养小孩的确是另一个问题,这个法国也在吵)
但是我个人对于伴侣制度是很有疑问的
这个制度基本上是抄法国的
而法国最早是用这个制度来处理同性伴侣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可以从里面的权利概念几乎是copy婚姻,可略知一二)
是否有必要引进伴侣制度,真的值得深思
但是没想到适用之后,用此制度反而是异性恋为多数
原因为何? 这样是否比较好? 有无压缩、减损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
都是未知数
贸然引进,个人觉得对台湾现有的社会冲击太大
若要引进,应该要有更深沉的研究、讨论及评估才是
再者,个人没办法想像,没有亲密关系(直接点说就是性关系)的伴侣
基本上配偶的法律地位相当的高,甚至凌驾于父母
个人觉得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与配偶的亲密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当然你可以说,是否成为伴侣与跟谁做爱,是两回事
我也是同意,但不可否认两者间的高度重叠性、正关联性
伴侣盟主张"相互扶持"就可以成一个家
伴侣间不须有亲密关系也可以成为伴侣
就算如此,能否用与婚姻强度几乎雷同的保障方式来处理
也不无疑义
还有每一个国度,都有他们的内在标准、道德,以及反映在外部的法律
没有一定的对错以及优劣,
但不能说某国这么先进,国力如此强盛居然就这么作了
那我们理所当然就要引进
当然也可以参考,但请作足比较法研究
盲目的支持跟盲目的反对,在我看来是没什们分别的
最后,我要强调这只是我的微不足道的初步看法,论述还相当粗糙
还有身分法学者们,何时出来面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