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多元成家的问题

楼主: dswen (牛河)   2013-11-22 17:14:16
其实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一来婚姻制度为宪法上制度性保障,基于平等权,不应该排除同性恋族群
再者,也觉得社会已经慢慢可以接受同性伴侣的存在了
(但是,同性恋家庭能否收养小孩的确是另一个问题,这个法国也在吵)
但是我个人对于伴侣制度是很有疑问的
这个制度基本上是抄法国的
而法国最早是用这个制度来处理同性伴侣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可以从里面的权利概念几乎是copy婚姻,可略知一二)
是否有必要引进伴侣制度,真的值得深思
但是没想到适用之后,用此制度反而是异性恋为多数
原因为何? 这样是否比较好? 有无压缩、减损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
都是未知数
贸然引进,个人觉得对台湾现有的社会冲击太大
若要引进,应该要有更深沉的研究、讨论及评估才是
再者,个人没办法想像,没有亲密关系(直接点说就是性关系)的伴侣
基本上配偶的法律地位相当的高,甚至凌驾于父母
个人觉得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与配偶的亲密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当然你可以说,是否成为伴侣与跟谁做爱,是两回事
我也是同意,但不可否认两者间的高度重叠性、正关联性
伴侣盟主张"相互扶持"就可以成一个家
伴侣间不须有亲密关系也可以成为伴侣
就算如此,能否用与婚姻强度几乎雷同的保障方式来处理
也不无疑义
还有每一个国度,都有他们的内在标准、道德,以及反映在外部的法律
没有一定的对错以及优劣,
但不能说某国这么先进,国力如此强盛居然就这么作了
那我们理所当然就要引进
当然也可以参考,但请作足比较法研究
盲目的支持跟盲目的反对,在我看来是没什们分别的
最后,我要强调这只是我的微不足道的初步看法,论述还相当粗糙
还有身分法学者们,何时出来面对呢?!
作者: tookouw (乡民)   2012-01-22 17:16:00
伴侣不一定要“性”。可以参考那些已经“无法”的老人家
作者: tookouw (乡民)   2012-01-22 17:17:00
他们需要的是可以签手术同意的伴,而不是上床的性伴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18:00
如果你把这部份,有关同性伴侣的部份去除,再看那些非同性
作者: fast1121   2012-01-22 17:19:00
立意甚好,但保障的核心价值不明哪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19:00
伴侣的部份,很多真的是法律层面,毕竟社会有些事情必须要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21:00
有身份才能有实质效益,就像2f说的手术书,更深入的是财产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22:00
谁都不想因为自己没有预立遗嘱,孤身一人不小心出事,财产只能全给国家吧?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7:23:00
同样赞同同性婚姻但对伴侣制度存疑
作者: kaiyine (夏)   2012-01-22 17:28:00
反正这几个法案也是分开的,我目前希望同性婚姻能先通过
作者: doroarien (多罗亚利安)   2012-01-22 17:28:00
推 希望能解释得更清楚
作者: yshin (心歪歪)   2012-01-22 17:29:00
同kudoshaki
作者: leilo (Lei)   2012-01-22 17:39:00
其实我有点疑惑在于这功能家属制度也办的到吧?0.0a有必要再多弄一个制度出来吗0.0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0:00
就是因为配偶亲密关系很重要,所以有了多元成家还是不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1:00
会取消婚姻相关法规,配偶跟伴侣在法律上仍旧不同啊!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7:44:00
我好奇的是伴侣制度的权利没办法直接放在多元成家制度吗
楼主: dswen (牛河)   2012-01-22 17:44:00
比较二者,在权利面来说几乎完全一样,是义务面才有不同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6:00
所以想尽义务的就选婚姻啊,不管怎样两种方式都是要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的,那大家说好不就成了?
作者: kaiyine (夏)   2012-01-22 17:52:00
不管有没有伴侣法,你的对象不想走入婚姻都不是法律的错
作者: AQUAWATERS (EASON与我常在)   2012-01-22 17:57:00
推楼上 如果找到一个不想结婚的 就换一个啊..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2 18:09:00
记得签手术同意和遗属的部分现行法律就可以办到了不是?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4:00
回归一下立法的原意好了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4:00
伴侣有陪在身边的人的意味在吧!家属有签手术同意的权力但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5:00
人如果远在他乡赶不到还是没用啊(经验谈),如果有个近在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5:00
但如果同性婚姻合法的话,这个原意好像就没有意义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6:00
身边能帮忙做决定的伴侣or配偶,这才是用意吧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6:00
当然这是就法国的原意而言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3:00
现在医疗法中手术麻醉侵入性检查等的同意书,虽然认可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5:00
"关系人"签具,这个"关系人"指与病人有特别关系之人,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7:00
但毕竟还是不是很明确的概念,且有些医疗现场还是以亲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9:00
属或配偶优先为原则.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1:00
当然如果非异性间缔结为配偶,有了配偶这个法律上关系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2:00
就不会有"关系人"意义认定的问题了;但就其它未能结婚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4:00
(比方家庭不认可)或自主决定不结婚而选择伴侣制度的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5:00
人来说,至少更可以名正言顺说自己是病人的"关系人".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6:00
但如果通过伴侣or家属制度后,期待医疗法也能配套修法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14:00
名正言顺说自己是*法律承认的病人的"关系人".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2 19:25:00
如果只是为了签署文件的话感觉不需要立一个争议的新法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2 19:27:00
而是改善并落实现有法律比较实在吧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2 19:29:00
不管是配偶或是伴侣 都还是会发生签署时不在附近的情况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42:00
当然推动婚姻平权or伴侣家属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签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44:00
具医疗同意文件or病情知情权等囉.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2 20:12:00
同意~ 不过我是讨论伴侣和多人的部分啦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22 20:23:00
这才是真相 一堆人幻想用的人会是少数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赞5566!)   2012-01-22 23:53:00
伴侣和家属制度本就是多余的,手术同意书的部分就有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赞5566!)   2012-01-22 23:54:00
提到可由关系人代签,若真的不完备直修行政命令或法令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赞5566!)   2012-01-22 23:55:00
即可,不需叠床架屋搞一个更复杂具有争议性的制度出来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赞5566!)   2012-01-22 23:56:00
更何况最大的问题是有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权利,却不见等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赞5566!)   2012-01-22 23:57:00
的义务存在,不是很明显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吗?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4:59:00
若两边都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那就可以选伴侣制.如果你想要尽义务,那就选婚姻,又不是说有了伴侣制就不能结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5:00:00
婚了,一直质疑选择伴侣法的人不想尽义务根本没意义,你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5:01:00
想尽义务并不会被阻止的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3 09:41:00
呃,所以有人可以告诉我伴侣制的核心思想/目标吗?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4:00
一堆人说不管有没有伴侣法,重点是在你选的人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5:00
那不就是觉得这个法可有可无吗?搞一个可有可无的法条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6:00
感觉好像浪费司法资源……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10:45:00
这法怎么会可有可无呢?不想结婚的同居人/朋友就可以用伴侣法保障自己呀!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10:47:00
会觉得可有可无的人是因为没办法把配偶与伴侣分开看,认为两者一样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4:00
如果配偶跟伴侣要分开来看,那为什么伴侣法要抄婚姻制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5:00
伴侣法设计成一个权利义务不像婚姻的样子,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6:00
就可以轻易的把伴侣跟配偶概念分开了吧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3 11:26:00
伴侣盟的目标是让伴侣制能有和婚姻制同等的权利
作者: geng1113 (耿耿)   2012-01-24 08:45:00
我国非婚生子女低 是因为婚生推定的关系
作者: geng1113 (耿耿)   2012-01-24 08:47:00
也就是是因为法律才压到那么低 有些其实根本不是亲生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2:00
目前草案的伴侣制跟结婚制的权利义务差很多吧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3:00
而且两者的目的和本质都不相同 立法说明写得很清楚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7:00
觉得原PO把两者混淆了 草案的"伴侣"并不等同于"配偶"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24 22:36:00
一楼说的代理人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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