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Happy (no)》之铭言:
: 是指涉及各国性质上类似军刑法或军惩罚法的层面(效果是坐牢或被禁假..等等)的法律
: 处罚层面而言。不是指当帮助犯那种当然也该被罚,是指你根本没参与任何违法行为的过
: 程,只因为你跟“犯人”同一连或同一排或同一班,你就也必须坐牢或被禁假等等。
: 不是操体能时一人做操时做不好(或带操官基于其他啥私下理由),下令全体都继续
: 多做几次的这种罚操层面的灰色地带。
: 请问:a.纳粹德军;b.帝国日军;c.苏联红军;d.美军;e.日自卫队;f.国军;g.共军,
: 以上名单中有几个在军法(以前、或现在都可算入)中设有某些连坐制?或是都没有设?
理论上在采个人责任的近代刑法诞生之后,这种连坐制不会出现在惩罚法制中
(以上推论不包含共产系刑法,因为它们自己有一套理论)
国军过去存在革命军连坐法(后改为国军作战连坐令)这玩意
但这边基本上是宰(自己也烙跑的)指挥官,例如:
“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或
“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会死到兵的状况是:
“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结论就是,
撇除私下玩的(不合法命令)状况,共产系统以外的近代正式军法制度上应该是没有连坐
附带一提
我国唯一可能被认为不以个人责任为必要条件之罪,
为民国28年修正战时军律(已废止)第13条的贻误军机罪,
条文上只要“命令奉行不力致未达成任务”就该当。
当然,这里还是可以解释成“奉行不力”至少须要过失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