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解放军疯狂的自杀弹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49:43
※ 引述《rhchao (天丛云)》之铭言:
: 观念错误
: 39年版战时军律第5条的投降敌人
: 解释上与陆海空军刑法投敌罪的投敌同
: 须自动或被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而听其调遣指挥
: 战败被俘会被解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军刑法诠释,页397,民69)
: 真正可能有问题的是26年版(这版没上网,要直接到国史馆翻数位化的国民政府档案)
: 26年版第4条为“降敌者处死刑”,与当时陆海空军刑法“投敌者处死刑”显然不同
: 但参照军事委员会28年渝文法审卯2电:军律第4条“降敌”指与敌人开战或将开战之际
: 以图利敌人为目的,而自动投入于敌军势力范围......
: 故可知该降敌,实务上之解释与投降敌人并无不同
: 须自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
: 战败被俘不含在内(谢添富、赵晞华,陆海空军刑法论释,页175,民99)
没有这么简单。
因为同时期还有“连坐法/令”,
基本上就已经堵死你投降的可能。(哪种情形都一样)
民国14年革命军连坐法
http://tinyurl.com/jylaohn
民国27年国军抗战连坐法
http://tinyurl.com/jmkl8be
民国46年国军作战连坐令
http://tinyurl.com/j5qujmq
这么多杀来杀去的法规,基本上就是“希望”维持阵线稳定不崩溃。
意思就是,对阵之际,若有人动摇想要投降,长官是可以“就地正法”的。
原PO引用的资料正确,但是却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实,
抗战与戡乱时期,国军军法体系是“隶属”于各单位(师、独立旅)主官底下。
一直要等到江国庆命案,因为主官意志干预军法审判的问题,
才又修法将军法彻底独立出来!
回到原点,在实务上来说,
战时是赋予主官相当大的“生杀”大权,
解释归解释,但是在两军对阵的紧张状态,只要有单位动摇想退却或是投降,
为了维持阵线完整与部队士气,就地正法是军队常用的手段。
因此,投降是接近不可能的选项。
就连衡阳会战,方先觉军长也都“差一点”被老蒋喀嚓......
“1945年5月10日,国民党召开六大,大会代表王昆仑指出方先觉投敌又归,非杀之不能
正刑法。”
真的以为当时投降是个可以选择的选项吗?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3:52:00
连坐令规范的是临阵违令退却,跟战败被俘是两回事然后方先觉就是没有被杀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3:00
方先觉就是战败被俘唷!你可以去比较看看有多少人保方先觉,但没人保的呢?方先觉阶级高,但其他单位底下的官兵呢?无法否认就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3:55:00
整支部队被包围的情形根本上就没有连坐令的适用可能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5:00
是有人违反死守命令而被处死的吧。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3:57:00
整支部队被包围,投降杀的就会是主官,不然为何有人会建议杀方先觉?道理在此。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3:58:00
附带一提,现存我国战时军法死刑判决没有人是因战败被俘而遭判死刑。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00:00
其实您应该看看战时有多少人能活到被军法审判。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4:00:00
建议想杀跟法律允许杀他是两回事,看现在酒驾就知道了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4:02:00
讲白一点,日军战俘营里多少我军士兵,有判死刑?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02:00
当年主官的权力有多大,我想版上以前当过兵的都听过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4:03:00
投降的情形你是要怎样就地正法?不要一直把逃亡抗命跟投降的情形混在一起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13:00
我想这里有个误会,我刚刚回去看前一篇跟这一篇的文好像我的重点是放在“不允许官兵投降”吧?我们方向搞偏了......您说战后的战俘没有被审判,问题在于,我讲的是不让投降这件事情发生,这才是订定军律与连坐法的主旨。
作者: Elendil0826 (Elendil)   2016-07-25 14:18:00
我觉得他想表达的是被俘官兵如何被主官就地正法?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18:00
对啊,我讲的是“对阵之时”,所以越讨论我越奇怪..我本来以为是不是我两篇回文写错了,可是仔细一瞧,我似乎没那个意思。而且第一篇主要是说明没有“战况不利可以放下枪”这种明文说法。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4:26:00
也没有“战况不利不可以放下枪”的明文,那在军刑法上就是不能以此为由处刑。然后你念兹在兹的主官处决,军法实务上主要是用来对付敌前逃亡、抗命。我国战时军法审判不照程序法走的多得很,但还没有军法官敢不照实体法判决的。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0:00
还是不对,你讲的是“被”俘,我讲的是“主动”投降基本上立法的原意是不允许有“主动”投降的事情的。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4:34:00
人家monkey不是在讲被俘吗?那为什么你回成投敌?主动投敌本来就不许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6:00
你去把他文章第二次问的东西看清楚好吗?还明文说可放下枪咧......我反过来问,国军有哪个条文是允许你“主动”放下兵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4:37:00
被俘放回来还要就地正法的话,士气反而会崩溃吧!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37:00
器的?搞不好还被以“资敌”论处好吗?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4:39:00
不过"中华民国"的军法对督战队很有利啊!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7-25 14:40:00
hgt讲对一件事,的确对督战队很有利。回正题,国军各武器准则教范均有说明“反资敌”作法,前提是要长官下令才能做。
作者: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5:01:00
说成明文允许是夸大,正确说法是我国军刑法未禁止战败投降然而说我国一味要求军人无意义牺牲,禁止投降,也是无视我国法律及战时军法实务的说法。我国禁止的只有主动投敌以及“能战却不战而降”而已。方先觉这种典型力战而降的就是不在处罚之列,因此就算有高等乡民想杀依法就是不能杀,实际上方先觉也没被杀。另monkey所说的情境在军法上怎样也不会被解释为投敌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7-25 15:13:00
都出家了还跑去杀他的话,就中国人自己的感觉也是太过了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6-07-25 15:35:00
汉武帝他就喜欢玩这套,战败而降也是不允许的,但这样是真的太过。一般观念上还是比较尊重宁死不屈的,大过屈尊投降因为国军很爬匪谍啊!怕一个被俘虏后被洗脑,虽然真的被洗脑的可能性很低,对层峰来说一点可能性都被想有,自然会被冷冻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6-07-25 19:10:00
所以李敖很爱拿蒋公杀手下说事,其实这是相骂本不如说当时的环境跟法律普遍都是这个样子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6-07-25 19:17:00
蒋校长:赠中正剑一把!(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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