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chao (天丛云)》之铭言:
: 观念错误
: 39年版战时军律第5条的投降敌人
: 解释上与陆海空军刑法投敌罪的投敌同
: 须自动或被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而听其调遣指挥
: 战败被俘会被解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军刑法诠释,页397,民69)
: 真正可能有问题的是26年版(这版没上网,要直接到国史馆翻数位化的国民政府档案)
: 26年版第4条为“降敌者处死刑”,与当时陆海空军刑法“投敌者处死刑”显然不同
: 但参照军事委员会28年渝文法审卯2电:军律第4条“降敌”指与敌人开战或将开战之际
: 以图利敌人为目的,而自动投入于敌军势力范围......
: 故可知该降敌,实务上之解释与投降敌人并无不同
: 须自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
: 战败被俘不含在内(谢添富、赵晞华,陆海空军刑法论释,页175,民99)
没有这么简单。
因为同时期还有“连坐法/令”,
基本上就已经堵死你投降的可能。(哪种情形都一样)
民国14年革命军连坐法
http://tinyurl.com/jylaohn
民国27年国军抗战连坐法
http://tinyurl.com/jmkl8be
民国46年国军作战连坐令
http://tinyurl.com/j5qujmq
这么多杀来杀去的法规,基本上就是“希望”维持阵线稳定不崩溃。
意思就是,对阵之际,若有人动摇想要投降,长官是可以“就地正法”的。
原PO引用的资料正确,但是却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实,
抗战与戡乱时期,国军军法体系是“隶属”于各单位(师、独立旅)主官底下。
一直要等到江国庆命案,因为主官意志干预军法审判的问题,
才又修法将军法彻底独立出来!
回到原点,在实务上来说,
战时是赋予主官相当大的“生杀”大权,
解释归解释,但是在两军对阵的紧张状态,只要有单位动摇想退却或是投降,
为了维持阵线完整与部队士气,就地正法是军队常用的手段。
因此,投降是接近不可能的选项。
就连衡阳会战,方先觉军长也都“差一点”被老蒋喀嚓......
“1945年5月10日,国民党召开六大,大会代表王昆仑指出方先觉投敌又归,非杀之不能
正刑法。”
真的以为当时投降是个可以选择的选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