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解放军疯狂的自杀弹

楼主: rhchao (天丛云)   2016-07-25 12:21:49
※ 引述《dasfriedrich (天行健)》之铭言:
: ※ 引述《monkeymajik (猴子把戏)》之铭言:
: : 我是想问解放军为何会让士兵跟二战的板载疯子一样
: : 怎么全部往两面都有胶跑呢?
: : 长辈民国6X年当兵,说有看过国军有被俘后该如何的教范
: : 那时老蒋还活者,也就是说国军明文规定战况不利时士兵可以放下枪
: : 但网络上认识的解放军官兵都说没看过类似的教范
: : 对于战况不利时可否投降虽不会咬死不准但会暗喻不准,例如别丢解放军的脸
: 请参考:
: 战时军律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废止)
: http://tinyurl.com/hjzy3l4
: 第5条
: 投降敌人或叛徒者,处死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战时军律第5条第1项,我们可以知道至少在民国91年12月25日之前,
: 投降敌军是会被判处死刑的!
观念错误
39年版战时军律第5条的投降敌人
解释上与陆海空军刑法投敌罪的投敌同
须自动或被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而听其调遣指挥
战败被俘会被解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军刑法诠释,页397,民69)
真正可能有问题的是26年版(这版没上网,要直接到国史馆翻数位化的国民政府档案)
26年版第4条为“降敌者处死刑”,与当时陆海空军刑法“投敌者处死刑”显然不同
但参照军事委员会28年渝文法审卯2电:军律第4条“降敌”指与敌人开战或将开战之际
以图利敌人为目的,而自动投入于敌军势力范围......
故可知该降敌,实务上之解释与投降敌人并无不同
须自动投入敌人势力范围
战败被俘不含在内(谢添富、赵晞华,陆海空军刑法论释,页175,民99)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07-25 15:38:00
战斗即便打败仗 一样有机会抓到俘虏 这种的就该死吗?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16-07-25 18:20:00
楼上没仔细看阿,他的意思是倒戈帮助敌人才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