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三段论推论有效吗?

楼主: phantomsq (小颖)   2014-04-03 14:07:37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铭言:
: 有可能底下这个成立:
: (1) B[Gb] & ~B[Gc]
: (即: 布玛认为江教授是善良的, 且布玛不认为江院长是善良的)
: 但底下这个不会成立(因为矛盾):
: (2) λyB[Gy](b) & ~λyB[Gy](c)
: (即: 江教授那个人本身(也就是江院长本身)具有“布玛认为善良”的性质,
: 且江院长那个人本身(也就是江教授本人)不具有“布玛认为善良”的性质。)
: 江教授就是江院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具有又不具有同一个性质。
: 因此(2)是矛盾的。
: 但(1)没有矛盾, 布玛可以认为江教授是善良的, 却不认为江院长是善良的。
那如果
1.布玛认为江教授是善良的 为真 且
2.布玛不认为江院长是善良的 为真 且
3.江教授=江院长
此时
1.江教授具有“布玛认为善良”的性质 的真假值如何?
2.江院长具有“布玛认为善良”的性质 的真假值如何?
作者: MathTurtle (恩典)   2014-04-03 14:33:00
这时我会说:“布玛认为善良”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性质同时,λ-abstraction 在此情形不能使用。并不是每一个描述都可以对应到一个性质它至少必须要能够代换,而belief context无法代换当我前面在引入λ-abstraction时,就是在假设它有对应到一个性质,并且假设了可互换性。而这假设在原本的III 和 IV 中并不明显(所以才会让人困惑),使用λ-abstraction 可以让这假设浮上水面。嗯,我前面的意思没有讲清楚。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认为你的那两个论証是有效论証,那么他其实是把“被布玛喜欢”,以及“被布玛认为善良”当成合法的性质。而这么做的逻辑形式正确来讲是III*和IV*。而反对这个的,也就是主张那两个论証是无效论証的人,主要的反对理由会是:III*或IV*虽然是有效的,但不是你原本提那两个论証的符号化。原因是:“被布玛认为善良”和“被布玛喜欢”并不是合法的性质,不能用来符号化原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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