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近期与旅行社交涉的经过!
不论你是否为业者还是消费者,我们理性讨论。
我是经由代订公司,订购某旅行社4/21意大利团体蜜月旅行。
1/20 订购当时意大利尚未有案例!
1/31首先意大利疫情尚未大爆发,观光局尚未列入警示等号,但是意大利单方面宣布禁止
中港澳台班机直飞,还好我订的行程是是从泰国转机,所以不影响。
2/24大爆发,突然新增至200多例,意大利宣布嘉年华提早两日结束,观光局列入一级灯
号。(这时候已经有点担心,电联旅行业者,旅行业者告知目前疫情无影响行程,告知如
期出团,合约内容如要解约要依照15条条约负担5%赔偿及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出发前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出发前,本旅游团所前往旅游地区之一,有事实足认危害旅客生命、身体、健康、财产
安全之虞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得解除契约。但解除之一方,应另按旅游费用百分之5
补偿他方(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2/25旅游警示灯号改为二级。
2/26 意大利累积374例12死,(再度电联旅行社,旅行社告知如主动退团解约,需负
担必要费用 ,消费者要自行吸收,必须要先签确认退团同意书,才能告知必要费用)
2/27 意大利警示灯号改为三级,意大利方面宣布入境意大利需居家检疫14天。
(再度电联旅行社,旅行社回应居家检疫非隔离,所以仍如期出团旅游,如消费者要
求主动解除合约仍需消费者自行负担必要费用。后续透过代订公司客诉,旅行业者才
告知要负担只需负担4000必要费用)
3/4旅行社告知,要依照合约内容第14条,主动与我们解约。”不可抗力因素”,后
续会计算必要费用由消费者负担。
第十四条:﹝出发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约﹞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约之全部或一部无法履行时,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约,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乙方应提出已代缴之行政
规费或履行本契约已支付之必要费用之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甲
方。任何一方知悉旅游活动无法成行时,应即通知他方并说明其事由;其怠于通知
致他方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与利益,乙方依
第一项为解除契约后,应为有利于团体旅游之必要措置。
14条上面的”不可抗力因素”&”法定原因”这个方面就有争议。
这是我详细看完合约的看法
14条属于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履约,所以解除合约,不需要负担赔偿,但是仍
需扣除必要费用。
三级旅游警示 是”建议”避免前往该地旅游。
“建议”并非”禁止”,所以旅行业者还是可以履行合约。
所以不归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如果旅行业者主动要求解约,应属于15条合约,因旅行社业者因客观因素,主动
解约,主动解约方应赔偿5%旅费赔偿费用。
凭什么消费者主动解约就要依照15条赔偿,而旅行业者解约就要依照14条?
自己取消费者要赔,旅行社取消也要消费者赔。
所以旅行社都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吗?所有风险转嫁消费者?
我个人决定要求旅行业者依照15条合约内容提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