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AI自动生成内容非人类所写 – 是否可享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23-03-21 10:41:38
AI自动生成内容非人类所写 – 是否可享有著作权?——权利保护资格篇
https://bit.ly/42mE0Ul
本文拟聚焦在ChatGPT自动生成内容相关之著作权争议,在 AI聊天机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权疑云?——文字篇中介绍概念与概念表达二分原则及著作权之原创性,而即将介绍本系列权利保护资格篇。
近来OpenAI旗下的AI聊天机器人ChatGPT夯极一时,世人竞相用它来“撰写”各种文本,除了文字外,AI驱动之图形影像自动生成内容(AIGC: AI Generated Content)工具也大行其道,如OpenAI推出DALL-E 2、其他还有Midjourney和Stability AI推出的Stable Diffusion等AI图像生成(AI image generation),都可让使用者由文生图,在几秒钟内自动产生的图像竟然可与人类手绘创作媲美。
科技的发展永远快到让人瞠目结舌!OpenAI刚发布将ChatGPT升级成GPT-4,是一个大型预训练多模态模型(输入图像和文本/输出文字),同时公布论文技术报告,更开放GPT-4的API;而微软也发表了Visual ChatGPT,是一种结合ChatGPT和视觉基础模型(VFM)的新AI,其不仅直接用文字进行对话交流,更能透过图像与AI互动,这些都是令人震憾的发展。
然而,举世都在使用的这些系统,衍生许多著作权的法律争议(AI聊天机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权疑云?),这其中最基本的课题是:AIGC非人类所写能拥有作者身份吗?其是否可享有著作权?因为如不具有著作权,那目前AI产生的是否全将成为没有著作权之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兹事体大,因此AI权利保护资格之关键议题,甚值重视。
AI自动生成创作是否可能具有原创性
AI不仅应用在科技,且已大幅深入各领域,透过AI机器深度学习,特别可应用在艺术文化相关如文学诗词小说、绘画、音乐、戏剧等各层面,甚至还可撰拟新闻,自动播报运动比赛等。惟AI生成作品究竟有无智财权?如有则谁可拥有这些权利?不过谈AI自动生成内容可否享有著作权之前,应先来看一下AIGC是否具著作权法之核心要件:原创性。为何要谈原创性?这是因为不少人以为:自动生成无非只是以爬虫在网络上撷取内容,予以整理消化重组再改作调校,最后经“拼凑组合”变装后端出来而已,其间无论如何优化其参数或提示指令(prompt),基本上都只是“正宫”的“
影武者”,产出的原创性不到位!是耶?非耶?
关于此点,不妨任举几例即明,其中第一个里程碑就是早于2016年所推出之“下一个林布兰”(The Next Rembrandt)绘画(如下图,林布兰是17世纪荷兰国宝级画家),其当然非林布兰所画,但一看就知其深具林布兰精随,与300年前当时艺术大师之任何作品都不同,重点是这幅用AI作出栩栩如生独特的画作,其风格与技巧完全具表达个性,谁能说不具备创作性?
没隔二年法国艺术团体Artist Collective Obvious,运用算法以AI“GAN生成式对抗网络”(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作出一幅AI画作:贝拉米肖像(Portrait of Edmond Belamy),2018年底在纽约佳士得拍场,以超出底拍价40倍之43万多美金,售出全球首幅非人类艺术家的AI画作,但因图像模糊扭曲,被揶揄为“AI法兰西斯·培根”(充满噩梦般暴力扭曲和粗旷之英国画家)。
而2022年9月一位作者Jason Allen,在科罗拉多州艺术博览会上以数位艺术/数位操控摄影(Digitally-Manipulated Photography)类别中,创作名为“Theatre d'Opera Spatial”的作品,赢得美术竞赛首奖后却引发争议,因他使用了Midjourney文本转图像的AI生成,遭到不坦白使用AI工具创作之严厉抨击。无独有偶的,台湾作家吴淡如也因用Midjourney的AI绘图,引起网友批评是作弊,认为只是输入一些关键字让AI产生图片如下,此欠缺人为实际投入过程不属于真正之创作,尽管如此,该画展现之创作性毫无可疑。
再举一例,2021年10月初,由AI创作完成之贝多芬最后一首交响曲:《第十号交响曲No.10》在德国波昂全球首演,喜欢古典乐的人可点进去聆赏(Scientists Built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Finish Beethoven's Tenth Symphony;Beethoven X: The AI Project: III Scherzo. Allegro - Trio (Official Video) | Beethoven Orchestra Bonn),或许可嫌其成就不如贝氏在前之九首交响珠玉,但呈现之创意则没问题。
近来另有人拿OpenAI的DALL-E来和Stable Diffusion与Midjourney等从文本提示(text prompts)创造的AI扩散模型(diffusion models)作品做比较如下,坦白说,即使并非多么优异,但也都具备了相当的表达内涵。
著作权法中所要求之原创性何所指
以上这些图画或音乐是否具美学价值,固然见仁见智,但这些AI产出的作品从法律角度言,都可认为已有相当之创意内涵。其实,著作权法中所要求作品创意的门槛本来就不高,远不如专利法所要求新颖性的高标程度,这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
我国法院实务见解即认为,所谓原创性系指作者自己独立创作之作品,足以代表创作者的情感或思想,不必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之程度;且著作权之原创性,并不需要是高度创作,纵系较“低度创作”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即原创性不以创作之优劣或创作方式而有所区别。因此,只要本于独立思维、智巧独立所作,足以表现作者个性或独特性之程度,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创意或原创性即属之,甚至认为只要消极上并非抄袭、改窜、剽窃或模仿他人的著作,即可予以著作权适格[1]。
如上述举例,从客体之表达内容看,许多创意内涵已可达标,既然如此那问题何在?简而言之,其必须是反映“作者个性”之智力创作方足以当之,而AIGC的问题就出在主体性上,因为依各国著作权法,“原创性”(originality),系要求“人类”精神上之创作(尽管字面上看不出“人”的要素),必须具一定程度之作者表现的形式,故长久以来法律要求应具备“作者人格属性”(human
authorship)之要件,而AI作品因不是人做的,因此不论内容多么出色,仍无人格属性可言。准此,法律上所谓的原创性概念,必须是以人类产出做为前提,需由人类为主体才合格,正因如此,迄今众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皆执此标准。
AI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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