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他们家也是,硬件出包结果考绩给软件扛。
台湾电子业,硬件出包是不是软件就是该死? @@
7/30的贴文今天看到,看起来事件已经发酵了,等后续。
以下转录脸书文章:
脸书公开发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
3770781629603077&id=100000138324426
缩网址 https://reurl.cc/pyDWOl
转贴脸书原文:
本人因受当事人卢郁安之委任,受托处理以下纷争,未免当事人上班
再受扰特此说明如下:
二级主管杨伯勋用因受MTK芯片未经SGS认证验出瑕疵,而硬件部门要求用软件写死
timestamp部分进度过慢,且后因二级主管杨伯勋及一级主管李明达以此issue而要
求杨伯勋撰写的为PDCA为由,要将当事人卢郁安进行PIP,然PDCA除有多处部分不实
之外,上述主管皆认同将CCA及WMM参数关闭以过认证方便出货,此举已涉及欺瞒WFA
的认证规定,故本人透过媒体向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证是否有此事。李明达更
表示:“如果可以过认证,下一版就不用出了,毕竟要花很多钱”。
另7月27日当事人前被多次确认几点会回公司上班,到第一分钟就被两位HR约进会议
室,先前曾以电话沟通表示PIP等申诉调查,因为并案处理,所有环节尚未调查完成
,且李明达歧视言论部分证据及证人尚未齐备,故尚无任何结论,律师不用在场也
没关系,甚至欢迎律师坐在访客区等待,因为没有结论不会有权益受损之情,甚至
欢迎录音,但HR说这样他也要录音,因为唐凤说:“媒体录音的话,我也要录音”
。
惟会议一开始即表示目前虽然少了一个结论,但PIP确定要开始执行,而PIP的签核
过程是从7月16日决定7月14日开始执行,而签署人更有多数知悉PDCA有造假之情形
,且当事人已经请多达一周之特休以避免遭受不正当对待,仍旧签核7月14日执行。
会议中间更有公司法务洪佩雯律师向当事人表示一级主管涉性平问题其个人意见,
且当日从7月1日起消失之内容不实在之PDCA档案始出现,但以机密为由无法给与当
事人,而当事人因虑及证据灭失,且两位HR表示PDCA有找资深的二级主管一起审阅
,但每个人观点不同,所以扩大调查当事人内转后之其他月份工作表现,挑出可以
批评的月份,决意施行PIP。然PIP规则启动条件是直属主管开启或是连续几次考绩
不佳,再如前述,直属主管系因PDCA而启动PIP,更有会议记录为证,是综合上情
于法应有不合之处。
由上述会议当事人认知HR纵使知道PDCA有不实之可能,且当事人亦出具相关log给HR
,仍旧未获救济,为避免证据灭失,委请本律师至现场保全证据,包含工作电脑的
PIP单。随后本人进线110报案请求紧急保全证据,但HR马上打电话给法务James
(赵冠玮律师)到场,赵律师一到场马上以公司授权发言:“我现在正式下逐客令,
你们都离开”(包含警官3名),后又改口:“现在是下班时间,请他们两位离开,
我现在正式请求了,否则我要依据刑法306提出侵入住宅的告诉!Serena你电话可以
挂了!”(但其实我们本来都在门口,警官正要通知鉴识组取证,是两位HR请我跟
警官加上员工即当事人到会议室的。理由:这样不好看。)
至目前工作情形,每日都有不同变化,首先是当事人工作所需档案存取权限被锁住,
经询问HR蔡升运其表示目前可能是违反PIM的缘故。但本月27日时联发科另外两位HR
向三位竹北分局的警官表示,PIP绝对不会变动工作内容。但违反PIM规则锁权限的
时间为7月15日凌晨。当事人实属不解,在无法远端存取公司server情况如何违反
PIM。
惟查,该公司法务长宿文堂、总稽核刘锡麟、李明达之直属主管曾德旺于7月15日邀
本人及当事人至笃行一路联发科总部法人会议室开会,再三表明无违反WFA规定此事
,且对于写给蔡明介董事长之信件亦表示符合公司之六大核心价值,尤其该公司之核
心价值首条即为“诚信正直”。对此,法务长宿文堂更当场表示如果向媒体有任何不
真实的爆料会影响当事人之工作,最后整个事件的技术部分由曾德旺保证不会有关掉
CCA等行为,应系上述杨伯勋及李明达个人见解错误。要求向媒体表示是误会一场。
也明白爆料之行为乃系依据蔡明介董事长《竞争力的探求》一书所为,否则公司会
无法永续经营,并未有任何与会人员觉得违反PIM。
后因说明杨伯勋曾在7月13日沟通会上对当事人大吼:“我是二级你是工程师,我可
以不懂,你怎么可以不懂。(备注:当事人去年刚转部门,且此次bug更是因为硬件
出问题在做软件补救)”,且于先前5月27日表示软件解法是绝对不可行之言论大相
迳庭,中间沟通皆无效,最终决定将中间接手的当事人依据此issue撰写之PDCA开始
执行PIP。
7月15日法人会议室与会人员皆有达成共识,关CCA恐是因上述原因即主管不理解技
术而生上开误会,希望可向媒体说明并无公益上的危害,以避免损害公司商誉,也
避免影响当事人之工作。
更查,于7月15日下午两点前离开法人会议室后,曾向稽核主管刘锡麟及曾德旺询问
是否有锁上当事人的远端权限,其二人皆表示并非其所为,曾德旺更表示会协助向
HR Helen询问细节,以便当事人远端工作,但权限迄今不但并未恢复,工作电脑更
被取消诸多权限,严重影响劳务之给付。
然自本周当事人恢复上班日起即不断的接受约谈,负责PIM(资讯保密主管相关部门
)开始于当事人拒绝不合理之职务调动时开始对于当事人多次会谈,完全排除当事
人表示委托律师到场,但却以公司内部程序为由,禁止在场,但公司法务却直接与
当事人进行多次对话,如洪佩雯律师、赵冠玮律师等,无视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之
薄弱。
爰基于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等规范之规定,如下:
第 36 条:
“律师有保守其职务上所知悉秘密之权利及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律师伦理规范第7条:“律师应体认律师职务为公共职务,于执行职务时,应兼顾
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律师伦理规范第33条:“律师对于受任事件内容应严守秘密,非经告知委任人并得
其同意,不得泄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范围内者,得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减轻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图及计画或已完成之犯罪行为之延续可能造成他
人财产上之重大损害。
三、律师与委任人间就委任关系所生之争议而需主张或抗辩时,或律师因处理受任
事务而成为民刑事诉讼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惩戒时。
四、依法律或本规范应揭露者。”
同法第41条:“律师于处理受任事件时,知悉相对人或关系人已委任律师者,不应
未经该受任律师之同意而直接与该他人讨论案情。”
同法第44条:“律师不得以不正当之方法妨碍其他律师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终止
对其他律师之委任。”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断以公司内部为由,且其申诉程序更与一般调查违反性别
平等规范、职场霸凌及业务上载文书不实等程序妨碍其他律师之受任案件,也违反
联发科技对外宣称其公司执业守则需合乎法律及国际规范。
在处理职场霸凌部分除更使当事人更孤立之情形,对于申诉同仁泄露他人职等时,
第一时间表示职等并非保密事项,但其后改口。
至开会通知更系临时通知法务或稽核会到场,但仍旧阻碍当事人之防御权,显与国
际规约不符。
对此当事人透过律师向公司表达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等规范拒绝参与,洪佩雯律师
仍称公司内部程序无法使当事人拥有防御权,并拒绝沟通甚至表示:“律师不能到
场因为这是内部程序,你可以不到场,但我会将结果往上报”,且本次会谈内容主
要是针对向媒体爆料联发科欲欺骗WFA的行为,惟如前所述,负责PIM之最高主管刘
锡麟已于7月15日偕同宿文堂法务长及曾德旺为技术保证,且以向媒体泄露之内容
会有使当事人工作权遭剥夺之可能为由要求阻止媒体出刊,惟第一时间PIM最高主
管就无任何违反公司内部保密程序之意见告知,且前日更有其他PIM部门约谈权限
上锁之原因,只字未提该媒体爆料之情事。
另PIM主管及宿文堂法务长更在该次会议上也未对揭露至媒体事项有任何的反对意
见,对于当事人写信给董事长蔡明介及相关动作更表示应是有误会,故特召开会议
说明。
对于公司创设之敌意环境已向洪佩雯律师表达,并表示武器平等原则等概念,但其
充耳不闻,仍旧系以公司内部程序为由,阻止当事人委任律师防御自己权利,且已
说明近几个月来已多次遭到不实之会议名目欺骗到场,更有HR蔡升运7月4日即已收
到PDCA报告,但至7月13日仍坚称自己并未看过该PDCA之情事。
上开行为显有违法律师法及律师伦理规范,且基于劳动部所揭示之友善工作环境有
违,故特发此声明向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达不出席会议之缘由,其后并将送有
关单位请求函释。
另外关于性平及职场霸凌申诉的处理程序部分,乃系一级主管李明达听到当事人欲
就PIP提出申诉,而其为PIP申诉窗口第一关,但李明达先是不确定是否为PIP窗口
,更在确定当事人手机没有录音,且要求出示录音档案列表后,对当事人态度与一
周前意欲辅导当事人升迁及告知秘诀之态度迥异,对当事人表示:“你是女生又考
上清大,看来应该是有一定的资质,但现在你自问你的绩效真的很好吗?我当初是
看你这样才对你有期待,如今你跟刚毕业的几乎没什么两样,专业能力要不要回去
想想有没有比他们更不足。”,就此部分亦将向主管机关请求认定是否处理此类问
题时,该公司HR处理方式是先询问旁边的同事是否有受相同待遇,并要求team
members 写信回报当事人平日素行,如此调查方式除与联发科技给与投资人观赏之
守则不符外,更可能加剧当事人在工作环境上遭遇更不利之对待。
附件为联发科技从业道德规范
党苴睿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