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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劳基法,增订关于派遣劳工之规范,
此一规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生效。
依修正后之劳基法第17条之1规定,要派公司不得于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
前,有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亦即业界通称之“转挂行为
”,如果违反的话,不仅可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
这样是说如果派遣人员于去年6月21日后于订定劳动契约前有跟用人单位面试,
那派遣人员可以依据该法条请求成为正式人员?
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外商的约聘吗?
如果真有人这么做,以资方角度该不会三个月后就请他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