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隔天发员工酬劳 男告赢鸿海获208万
UDN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10646
原任职鸿海集团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30日离职,未料隔天鸿海开始发放2016年的年度员工
酬劳,3个月后,他辗转收到鸿海通知书,发现自己可以领208万元,但提出申请时,鸿海
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劳资纠纷最后闹上法院。新北地院今判鸿海须给付208万元给王
男,全案仍可上诉。
王男兴讼指称,他2014年9月15日受雇于鸿海精密工业,任职于IE总处大数据中心,负责
大数据研究相关工作,每月薪资10万2000元,任职期间年年考绩A等以上,直到去年3月30
日才自请离职。
王男主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有获利,应提拨5%到7%作为员工酬劳。他去年6
月收到通知书,书面上纪载他可领取208万,但提出申请时,公司以发放的时间点他已离
职而拒绝给付,已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因此兴讼求偿。
鸿海主张,“员工酬劳”属于奖励性质的给予,是鼓励员工为公司创造获利,也是鼓励员
工在发放酬劳之前能继续留在公司。王男是去年3月30日自愿离职,之所以会收到通知书
,是因为内部行政作业疏失,未将应作废的通知书抽出。王男虽辗转收到通知书,但因为
他于分配前已经离职,不能以持有通知书就认为其有领取资格。
鸿海也说,王男曾在2016年领过2015年的年度员工酬劳股票6000股,熟知发放规定,去年
2月也签下“员工酬劳分配承诺书”,承诺“不得于107年6月30日之前离职”但他仍于3月
1日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为由请辞,并于3月30日离职,自不得请求给付。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员工酬劳就是员工红利,除非鸿海有亏损要弥补,否则
应依规定发放。此外,鸿海虽称员工酬劳是恩惠性给予,且主张王男也签下承诺书,但此
为鸿海单方面的限制,违反契约正义,也不符《劳基法》规定,因此判鸿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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