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ucklee (..)》之铭言:
: 先就法律规定建立几个观念
: 1. 无论是平常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只要加班就一律要计入延长工时时数
: 例外:天灾事变突发事件时,由公司发动的停止休假
这一点是错的
首先要有一个观念, 延长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的规定
是基于避免劳工在正常工时(劳资约定, 符合法定上限每日10小时、每周40小时以内)
之外, 超时工作造成过劳
所以, 在正常工时以外的加班时数, 才会计入四十六小时
举个例子来讲, 过年放假九天, 其中一天来值班是不是加班?当然是
但会不会过劳?应该不会
以最新的劳基法来讲, 一般我们口语所说的加班, 在劳基法其实有三种形式
一种是正常工时以外的超时工作, 这称为延长工时
一种是在休假日的正常工时以内的时间工作
一种是在休息日工作, 在本次修法特别规定必须列入延长工时计算
另外, 劳基法40条的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停止假期是不是口语里的加班就见仁见智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 延长工时、休假日工作跟休息日工作
在劳基法适用完全不同的条文跟加班费率
延长工时是在劳基法32条, 休假日是在劳基法39条, 休息日在劳基法36条
既然正常工时以外的超时工作在劳基法里才被称为延长工时
所以如果以约定工时8小时为例
1.平常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超过8小时)的加班->计入46小时
2.休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内(8小时以内)的加班->不计入46小时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超过8小时)的加班->计入46小时
3.休息日加班 ->计入46小时
(4小时内计4小时、4~8小时计8小时、8~12小时计12小时)
http://tcg2www.taipei.gov.tw/ct.asp?xItem=50206420&ctNode=5321&mp=100001
这里有台北市政府对于春节期间上班要不要列入延长工时的说明, 请参考
: 2. 46小时是"每月加班总时数上限",超过变成违法加班,不过加班费照算
: 3. 加班费是每天依加班时数算,而不是把加班时数加起来再一起算
: 例外:一起结算的每小时加班费费率高于1.67
: 4. 加班费是法定常态,换补休是劳资双方协商允许的例外
: 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加班时数换补休的转换率,但是常理上至少要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