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主管不给离职 要算我旷职

楼主: wisdom   2016-07-24 11:33:38
1. 我认为你这个主管搞不太清楚状况,员工旷职还资遣,有没有这么好的公司?
合理怀疑他连资遣跟开除都搞不懂? 不过也不能排除是原po转达意思错误就是了
这里我想可以先打住,旷职是可以直接开除的,不必资遣
(开除跟资遣的差异应该不用说了吧)
也顺便说一下,适用劳退新制的人,未满三个月也是有资遣费的。(旧制要满一年)
新制规定是满一年0.5个月资遣费,六个月顶。未满一年照比例
2. 公司内规不可以凌驾劳基法之上。劳基法是最低要求,公司的规定可以优于劳基法
不能比劳基法差,差就是违法。没有什么公司规定是公司规定这种事
公司规定犯错者可以鞭刑,那不就凌驾刑法之上了?
3. 回到主题,未满三个月到底要不要预告
劳基法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基法的规定是满三个月以上要提前十天。没有规定满三个月以下不用预告
所以如果你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契约有明定这一点,三个月内需提前一周预告离职
那么在劳基法上,公司并没有违法,且符合劳基法精神
当然公司如果规定三个月以下要预告大于十天,明显就违法了
重点 1. 双方有签定劳动契约且有明定
2. 契约内容未违反劳基法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至于你跟公司签了什么劳动契约,正常你手边会有一份,
快拿出来看吧。
4. 与预告天数无关,离职面谈、流程,这是公司的事,不是员工的事
在规定的预告天数内,公司要自己想办法跑完这些流程。
5. 只要公司有恶意扣薪的状况,不要犹豫,立刻到劳工局申请调解。
建议你证据要收集起来。
※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铭言:
: 在南科某公司上班快满两个月
: 昨天上班时主动跟主管提出离职
: 结果主管说不给离职 起码要提前一个星期
: 一定要跑完离职流程 面谈 才给离职
: 说最快离职起码也要到礼拜五
: 叫我隔天还是要来继续工作 不来就是旷职
: 如果旷职三日就是资遣
: 我询问该名主管 劳基法没规定三个月内离职要提前一星期说
: 他说公司有公司规定 你离职没提前一个星期
: 我就是记你旷职 旷职三日资遣
: 到时候被扣薪 或是怎样
: 不要到时候来找我求情
: 我就依照公司的规定流程处理
: 劳基法是劳基法
: 公司就是有公司自己的规定 公司的规定为主
: 想请问他这说法算是威胁吗?
: 公司规定什么时候大于劳基法了.........
: 主管坚持不给离职 不然算我旷职&公司规定处理
: 没遇过这种状况
: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对离职相关比较了解的板友可以替我解惑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07-24 11:35:00
只能推…也就是说没说明的量级不能比有说明的严刻,那契约中如果没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11:38:00
正解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07-24 11:38:00
说明,或是刚好十天的情况呢?
作者: rcak801 (阿常)   2016-07-24 11:38:00
预告是雇主解雇你才要 受雇者不受这条限制啊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07-24 11:40:00
……法条真的要看清楚,像我这种外行人真的很容易被唬…抓不到法条的重点…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11:41:00
受顾者就是合约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07-24 12:20:00
去稍微翻了一下,如果原PO的CASE,改变的部分没有写在契约上的话就可以依14条不预告走人囉?
楼主: wisdom   2016-07-24 12:25:00
没错,只要契约没有明定。公司就不能主张三个月以下要预告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07-24 12:46:00
感谢,又多知道了一些东西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12:49:00
我看过的雇佣契约 都会连结到内规 公司的契约技术
作者: Ta152   2016-07-24 12:56:00
楼上的说说看你看过哪几间公司的契约? 讲出来让大家查证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13:15:00
你看看自己的就知 何必问别人的
作者: Ta152   2016-07-24 14:25:00
科科, 是你提出说都有连结到内规, 那你要自己举证才对而且我只是在问你看过哪几间而已, 你在怕什么? 讲出来听阿
作者: sad3 (投篮前的努力)   2016-07-24 16:53:00
内规在怎样就是不能牴触劳基法,应该很好懂!我公司主管就超瞎的,一直要用公司内规怎样怎样的,被吉不怕
作者: balius (爱喝鲜奶茶)   2016-07-24 18:40:00
自己看过比较多都是列在员工手册里而不是雇佣契约中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20:40:00
在约中规定员工要尊守内规 有很奇怪?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10:00
噗, 在合约中要求员工遵守内规, 结果后来内规改了呢?这样还有法律效力吗?还有大学根据校规把学生退学, 结果被告上法院判学校败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7-24 21:26:00
这是定型化契约 合不合理就是问法官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31:00
契约连结到别的规定去会有法律效力? 你搞笑吗?大家都知道公司内规有时候会更动, 你觉得这样会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原原po(southfox)从头到尾都没提到他有跟公司签署要离职前需要提早七天预告.
作者: sad3 (投篮前的努力)   2016-07-24 21:41:00
内规随意乱改不公告,还怪员工不遵守...这是我公司现况要员工遵守内规当然可呀,但问题是内规牴触劳基法!内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 abaloneman (做完这Project我)   2016-07-24 21:46:00
长知识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53:00
还有, "劳资合意"也不是万能的, 还有员工签了竞业条款, 离职后跳槽去别间公司之后, 公司告他, 结果公司败诉.请自行google " 封杀跳槽员工 鸿海败诉 " 这则新闻
作者: ritaj (爱得太用力)   2016-07-24 23:41:00
如果雇用契约有写到必须遵守公司内规及其修改和更新,那的确对员工仍有拘束力,但违反的员工或许可以吵说公司没经过内部正式公告、公司未尽通知义务之类的,总之个案状况不一定,修改的内规不会当然有效或无效,需视个案情况判断但最大的前提是内规不得违法,内规违法是绝对无效的
作者: Ta152   2016-07-24 23:57:00
如果契约里面并没有"公司内规的全文"的话, 这样有法律效力?除非员工有在那一大堆"公司内规的全文"上面签字, 不然我不认为这样有什么实际作用, 顶多就不遵守的话扣考绩而已.人家都要离职了, 人家不遵守公司内规就是不遵守, 有何用?
作者: ritaj (爱得太用力)   2016-07-25 00:11:00
其实不用写全文喔,举例来说,如果契约上说:若某员工违反“员工道德准则”及其修改和更新,公司有权解雇该员工,那在合约的角度来说是有效的
作者: Ta152   2016-07-25 00:40:00
拿出判例来给大家看看, 我倒想知道“员工道德准则”是如何可以解雇员工, 内容居然还可以随意修改和更新?所谓的“员工道德准则”,又是如何凌驾在劳基法第11条之上?
作者: ritaj (爱得太用力)   2016-07-25 01:37:00
-.- 所以我的前提有说是不能违反法令嘛,如果违反公司订定的道德规则,公司的确可以主张你不胜任这份工作所以终止劳动契约,那公司会不会赢就是个案判断。判例我懒得找,要是觉得不会有合约上的效力,那就这样吧,反正我的本意是提醒网友小心,因为的确事实上是有这样操作的空间
作者: Ta152   2016-07-25 18:24:00
怎么会有人一直以为在契约里面写说"要遵守公司内规"就会有法律效力? 除非那份"公司内规"也有员工的亲笔签名, 不然怎么认定"该员工已经详读并同意那份公司内规"?大家都知道公司内规常常会更动, 契约的内容也会跟着他改?如果事后对簿公堂, 公司要如何举证"员工签约时同意的是哪个版本的公司内规" ?所以我才一直强调 "除非员工有在公司内规的全文上签名"解雇员工与否是要依照劳基法的, 之前台中商银就是因为非法解雇被十几个员工告, 结果员工胜诉. 居然还有人以为用什么“员工道德准则”就有权解雇员工, 而且还可以修改和更新?契约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双方约定好并签字同意的内容,非经双方同意, 无法更改", 如果要更改契约内容, 就要重签契约.契约连结到"随时会更动的公司内规"上面, 怎么会有效力呢?
作者: cocoyan (抠抠厌)   2016-07-26 00:17:00
作者: Ta152   2016-07-26 00:52:00
抱歉, 我要来嘘这篇, 因为这篇对法条的解释与律师不同http://goo.gl/2E6Ydk
作者: shrines   2016-07-26 09:10:00
楼上笑死,中文阅读能力有问题,连结讲的跟此篇哪里冲突?
作者: Ta152   2016-07-26 21:23:00
我还想笑你勒, 这篇主张可以劳资合意七天, 我的连结内文是"如果读者与雇主间劳动契约约定在“工作未满2个月”的情况下,“雇主”如果要终止劳动契约,需要提前10日告知,因为这个约定比《劳基法》更能保护劳工,所以是有效的;但如果反过来,是约定“劳工”如果要终止劳动契约,需要提前10日告知,则因为比《劳基法》规定的更严格,则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这两者主张完全不同, 哪里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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