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转职 公司竟索赔
2015-09-10 02:28:16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皮革公司何姓女员工因业务紧缩遭解雇,到另家贸易公司上班,原东家以她违反聘用协议
“离职后五年不得从事类似职务”为由,提告索讨约台币一千六百四十六万的美金五十万
作为惩罚性赔偿;何女大吐苦水“薪水才三万三”。士林地院认为何女仅负责询报价业务
,转职限制太严,判原东家败诉。
何姓女子二○○七年受雇于皮革公司,月薪三万三千元。二○○九年公司以业务性质变更
、有减少劳工必要为由解聘她;双方当时曾爆资遣费、溢领业务奖金争议,台北市劳工局
协调后,公司给了何女三万元和解。
何女离职后改到另家贸易公司谋职,皮革公司认为双方当初曾经签下聘用协议,她不应到
相同业务的公司上班。皮革公司提给付违约金诉讼,向法官表示当初聘用协议内容注明“
员工违约,须支付公司美金二百万(约台币六千五百七十七万)之惩罚性违约金,绝无异
议”,何女任新职之后,利用他们的客户资料抢生意,还报低价格,使他们蒙受损失。
何女喊冤说当初是非自愿性离职,去从事其他相关工作应不受竞业条款约束,况且前东家
资本额不过台币五百万元,要她赔偿的金额根本是天价。
士林地院多次函询皮革公司“女员工怎么接触营业秘密”、“公司有什么需要特约保护的
利益”,公司始终无法举证,法官认为既然她的职位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拘束转业必要。
法官并质疑何女月薪才三万三千元,却要求她离职后不能在台湾、全世界做同类的工作,
“有什么必要作这么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