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4-18 13:35:04前篇文章无法串接,请用搜寻
今日收到二审定谳判决书
自民国100年11月缠讼至今,终于定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1年度劳简上字第33号
懒得看的人看重点
该次审理的重点:
1.这次的 竞业禁止条款,法官认定无效。
故我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2.这次的 最低服务年限条款,法官认定有效。
故依照一审所减免后的金额,我需赔偿十万元。
心得:
这次二审,我重心摆在竞业条款的部分
由于对方上诉要我赔偿十二个月的薪水。(公司胃口真大)
幸好我有保留个人的信件,以及现在双方公司合作关系中所产生的证据。
把手上能提供的证据都以书状呈上,所以才能胜诉。
反而在于最低服务年限条款的部分,我没有掌握太多证据。
没有录音、没有信件,只有那一张受训合约,所以我很难去胜诉。
(当初主管逼我签约时,早知道就录音。)
最后很感谢二审的法官,
很有耐心、很有细心地听我辩解
和忍受对方律师的废话
附注:
有此困扰的,我可以提供一点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