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新鲜人对合约的小疑问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09:55
闪开 让专业的 被害者说清楚
先说结论
你跟公司签定的民事契约
1.不违反善良风俗
2.法律上没禁止
那这个契约是成立的。
至于常看到的四原则、五原则。那只是个原则并无明确立法
法官可采用、也可不采用。结果还是法官自由心证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兴仪器任职时:售后服务工程师,
也有签定类似的竞业禁止条款
契约内容,第五条开始
http://imageshack.us/a/img502/7580/41479309.jpg
http://imageshack.us/a/img442/5042/88521276.jpg
懒得看契约的
看要点
1.没有签约金
2.离职一年内无工作,前公司"得"视情况给予6个月薪补偿。
3.一年内,不可到公司及关系企业相同的事业工作:包含以下
医疗仪器及器材之买卖、修护及进出口业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业,
各种仪器(度量衡仪器除外)及器材之买卖、修护及进出口,西药批发、零售业,
化粧品批发、零售业,动物用药零售、批发业,乙类成药零售业,国际贸易业,
精密仪器批发、零售业,仪器、仪表安装工程业,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零售业,
资讯软件批发、零售业,投资顾问业,企业经营管理顾问业,医院管理顾问业,
管理顾问业,其他顾问服务业,资料处理服务业,资讯软件服务业,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仲介服务业,电脑及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和零售业,
放射性废料处理服务业,环境检测服务业,其他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服务业,
代理国内外有关厂商投标报价及售货业务,一般进出口贸易业务,资讯软件服务、
出版业,电脑设备安装业,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资料处理服务业,网络认证服务业。
==================
我在前年离开前公司,
而前公司主要业务是,由飞利浦授权让前公司
对飞利浦的设备进行售后服务
由于飞利浦要把售后服务的授权收回来
然后我就顺势去应征相同的工作,
并到飞利浦任职:售后服务工程师
结果前公司就告我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要求我赔偿12个月月薪,当然是闹上法院。
一审结果,请到网页查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简易案件查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101年度北劳简字第35号
法官认定我有竞业的事实,要我赔3个月月薪。
所以孩子,你签了契约就算数
那就要看公司要不要告你而已。
目前我还在打二审。
然后本人很弱,在前公司是最菜最弱最低层的,
到飞利浦也是最菜最弱最低层的
主要工作:设备维修、保养、安装。
主管叫你做啥就做啥。不管前公司还是现在的,业务工作都有专门的业务去处理。
※ 引述《black0823 (black0ln)》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新鲜人对合约的小疑问
: 时间: Fri Feb 8 19:50:34 2013
:
作者: Amophis (Anything else?)   2013-02-08 23:19:00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28:00
劳基法不是禁止惩罚性违约金!?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29:00
如果违反法律该契约应该不具法律效益!?
作者: mintan (人生=尝试)   2013-02-08 23:33:00
这份合约不是已有"对价"关系了~~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36:00
楼上,什么对价?条文上的"得",是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37:00
劳基法与施行细则,我看完了没有写禁止惩罚性违约金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40:00
得:可为亦可不为。应:必须。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46:00
立法院于100年6月13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08 23:48:00
http://0rz.tw/nYgKD 并无增加违约金的部分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53:00
sad 被骗了...sorry... 9/30离职 10月就被抓包
作者: YunJonWei (杨宗纬)   2013-02-09 01:03:00
这篇观念完全是正确的,不过自己接受签约了,就本来要有心理准备。法律上就输了。
作者: YunJonWei (杨宗纬)   2013-02-09 01:04:00
觉得不合理的约,有能力就跟公司/公会协商,不要直接签觉得不合理还签,怪不了别人。
作者: mmm333 (单身一辈子吧)   2013-02-09 01:16:00
惨推
作者: KimKing (我美丽的传说)   2013-02-09 01:22:00
真有实例,受教了...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09 01:33:00
虽然你被告了,但是法官并未依照契约内容罚你赔偿金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09 01:34:00
所以竞业期间跟惩罚金基本还是由法官认定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09 01:36:00
不是契约写多少就多少,而且一年之后你可以对公司兴讼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09 01:37:00
要求公司支付你一年未工作的损失
作者: lstart (我要吃大餐)   2013-02-09 09:09:00
很有用的资讯 感谢分享阿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12 23:55:00
应该是说,不要侷限在契约上写几个月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2-12 23:59:00
补偿金的多少不是看契约而是你自己可以主张的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37:00
这判例的"限定就业范围"讲的很清楚,有的公司是很不清楚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1:00
从菲利浦的授权商=>菲利浦任职,这种成立的机率很高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3:00
相反的,若只有"业务性质相似之行为"几个字,就很笼统.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7:00
就跟租约一样,没有写清楚都很难成立. 这家授权商很小心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18 10:09:00
那些限定的范围是我自己列出来的,合约上并无列表
楼主: caseyy (网络之狼)   2013-02-18 10:10:00
合约上只有:不可到公司及关系企业相同的事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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