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开 让专业的 被害者说清楚
先说结论
你跟公司签定的民事契约
1.不违反善良风俗
2.法律上没禁止
那这个契约是成立的。
至于常看到的四原则、五原则。那只是个原则并无明确立法
法官可采用、也可不采用。结果还是法官自由心证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兴仪器任职时:售后服务工程师,
也有签定类似的竞业禁止条款
契约内容,第五条开始
http://imageshack.us/a/img502/7580/41479309.jpg
http://imageshack.us/a/img442/5042/88521276.jpg
懒得看契约的
看要点
1.没有签约金
2.离职一年内无工作,前公司"得"视情况给予6个月薪补偿。
3.一年内,不可到公司及关系企业相同的事业工作:包含以下
医疗仪器及器材之买卖、修护及进出口业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业,
各种仪器(度量衡仪器除外)及器材之买卖、修护及进出口,西药批发、零售业,
化粧品批发、零售业,动物用药零售、批发业,乙类成药零售业,国际贸易业,
精密仪器批发、零售业,仪器、仪表安装工程业,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零售业,
资讯软件批发、零售业,投资顾问业,企业经营管理顾问业,医院管理顾问业,
管理顾问业,其他顾问服务业,资料处理服务业,资讯软件服务业,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仲介服务业,电脑及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和零售业,
放射性废料处理服务业,环境检测服务业,其他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服务业,
代理国内外有关厂商投标报价及售货业务,一般进出口贸易业务,资讯软件服务、
出版业,电脑设备安装业,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资料处理服务业,网络认证服务业。
==================
我在前年离开前公司,
而前公司主要业务是,由飞利浦授权让前公司
对飞利浦的设备进行售后服务
由于飞利浦要把售后服务的授权收回来
然后我就顺势去应征相同的工作,
并到飞利浦任职:售后服务工程师
结果前公司就告我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要求我赔偿12个月月薪,当然是闹上法院。
一审结果,请到网页查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简易案件查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101年度北劳简字第35号
法官认定我有竞业的事实,要我赔3个月月薪。
所以孩子,你签了契约就算数
那就要看公司要不要告你而已。
目前我还在打二审。
然后本人很弱,在前公司是最菜最弱最低层的,
到飞利浦也是最菜最弱最低层的
主要工作:设备维修、保养、安装。
主管叫你做啥就做啥。不管前公司还是现在的,业务工作都有专门的业务去处理。
※ 引述《black0823 (black0ln)》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新鲜人对合约的小疑问
: 时间: Fri Feb 8 19:50:34 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