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草案放行恶校长回任教师 教团批:不适任

楼主: 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2024-05-03 13:06:14
草案放行恶校长回任教师 教团批:不适任仍拥免死金牌
2024-05-03 12:57
联合报/ 记者许维宁/台北即时报导
教育部4月11日预告“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草案,但全国
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今天召开记者会,曾有国小校长因犯4起酒驾,被判刑入监服刑,另有
国小校长因诈欺取财判刑8个月,上述样态若为教师都会遭到解聘,但校长却能回任教师
,形同给予“免死金牌”。
全教总理事长侯俊良列举数起不合理案例,他指出,如民国102年,嘉义县某国小校长连
犯4次酒驾因此入监服刑,被解除校长职务后,竟能回任教师;再者,109年也有特教学校
校长情绪管理不当,解任后却调至另一所学校担任教师,在新学校还享有独立办公室,免
和师生接触。
根据教育部草案,将公立国中小不适任校长处理机制分成两轨,一是违反《教育人员任用
条例》第31条所定消极条件,校长已不适合担任教育人员,可由主管机关予以解聘;二则
是校长不适合担任校长职务,但仍可继任担任教育人员,通常可回任教师。
侯俊良指出,多数县市也多会分成两阶段处理,县市政府先将校长解职回任教师,若仍不
适合担任教育人员,再送学校教评会处理。如此一来,等同校长将有两次资格审议机会,
拥有免死金牌。
为此,全教总主张,目前的立法思维仅是迁就现况、方便主管机关实务操作,但不适任校
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则就不应继续担任教师。呼吁不适任校
长草案应回归国民教育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公立学校现职校长,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具
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解聘或不续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立委范云也表示,教育部预告的不适任办法草案七零八落,仅以国民教育法为修正法源,
造成不适任校长样态不完整、调查期间无法暂予停聘只能暂调、高中校长无法适用,甚至
受害教师和学生在处理机制中,无法直接获得调查报告或对校长惩处结果提出救济。
范云说,不适任校长影响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制定相关办法时务必考虑到受害师生的救
济权利,才能真正还给校园师生安全的环境。
教育部对此表示,草案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规定,让主管机关依不适任情形严重程
度处理,最严重可解除职务且终身不能聘任为教育人员,其次则是管制1到4年不能聘任。
情节较轻微者,才会由主管机关作成回任教师或改任其他职务。草案预告后预计于5月10
日发布,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也准用相同机制处理。期待能建置完善受理、调查、审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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