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章] 迎接教师大解聘时代的到来!

楼主: popohans (Jackie Moon)   2019-05-07 09:32:10
模糊地带难以自证清白的屠刀教师法
五、体罚或霸凌学生,未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六、经各级社政主管机关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并经学校
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有解聘之必要。
七、行为违反法规,且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
属实,有解聘之必要。
第16条规定: 教师聘任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不续聘:
一、教学不力有具体事实。
二、违反聘约情节重大。但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情形者,应依其规定
办理。
事实上,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的立法精神深深令各教师团体感到忧心,担心草案打破续
聘原则,恐使学校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全教总理事长张旭政质疑,草案没说清楚教师聘任期满后,学校到底有没有义务要续聘,
“这件事要确认,否则后面任何讨论都没有意义”。 (加码自残的全教总)
高教工会秘书长陈政亮也指出,原本教师法第14条是“限缩式列举”教师解聘、不续聘条
款,写明“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但修法草案
改为“开放式列举”,在第14到16条写成“教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修
法打破了续聘原则,让学校不用任何理由,都能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教育部次长林腾蛟则表示,修法方向是为明确现行第14条的事由,依程度不同区分不同的
法律效果,法律上的原意是一样的,并非要借由条文修正,取消教师的工作权益。林腾蛟
强调,教师续聘不会有问题,只要没有第14到16条的状况,包括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
伦理、损害教师职务尊严等状况,学校就是要续聘。
笔者认为林腾蛟次长这是典型的话术,从过往林腾蛟次长的历次谈话中,很难令人感到从
一而终。何况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硬将原本的法律规定,降低成为行政命令,而行政命
令是随时可以改变的。
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第29条规定: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依本法所为教师之解聘、不续聘
、停聘或资遣程序及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根据此规定,岂只是第14到16条有解聘、不续聘、停聘问题,就连第32条都可以拿来当作
砍杀教师的屠刀! 第32条规定: 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学校章则及履行聘约外,并负有下
列义务:
一、遵守聘约规定,维护校誉。 ……
六、严守教师专业伦理或学术伦理,本于良知,维护教师职务尊严及发扬专业精神。
七、依有关法令参与学校学术、行政工作及社会教育活动。 ……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尽之义务。
试想,这样一个动辄得咎的教师法,真能让老师放心进行自由、多元、创新的教学吗?不
,笔者感觉我们将要告别友善校园、重新回到戒严校园!
试问,这样一部屠刀式的教师法,真能解决不适任教师问题吗?不,不适任教师无法有效
解决,是结构性问题,但此次恶修教师法却明显搞错方向!
“官官相护”、“官师相护”、“师师相护”都是包庇恶师渊薮!要彻底解决这些罪恶,
不只要立法健全教评会结构,也不只要立法要求主管机关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失职、包
庇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打破黑箱,如果能公开透明让一切见光,这些问题自然就可迎刃
而解。
事实上,包庇恶师的是──“教育局处、校长、校方行政、导师、学校家长会、班级家长
会”这整个共犯结构。不只如此,就连同学也被教导要站在掌权者那边,不惜昧著良心说
话,以求站在安全得利的位置。如果没有针对这结构性问题作解决,任何的努力终将枉然
,甚至种下更糟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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