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迎接教师大解聘时代的到来!

楼主: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2019-05-07 07:15:49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05/242125
根据立法院的公告,第9届第7会期第12次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108.4.29及
108.5.1)已经针对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做出以下决议:“审查完竣,不须交由党团协
商,拟具审查报告,提请院会讨论。”
看到这样的结果,笔者不得不起来发出警讯。
现行教师法第14条规定: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 报,致再度发
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 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
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 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四、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相对于戒严时期教师长期遭遇党国威权体制箝制,教育良心往往被党国巨兽吞吃掉了!这
立法采取正面表述,明确揭示教师除非违反教师法第14条各款之一,否则讲学的自由、工
作的保障,都是无庸置疑的。这不愧是一种进步的立法精神。
这让笔者想起美国权利法案的立法精神。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的草创人没有在宪法中拟定
一项权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并非由于他们不关心基本人权,而是因为他们觉得,宪法
既没有特别授权管理出版或集会自由之类的事务,当然也就不需要特别陈明不存在这种权
力。这一立场从逻辑上讲是正确的,但从心理上讲则不然;美国人民普遍希望宪法中明文
规定他们的权利。
第一届国会集会后不久,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一项很长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并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至八条罗列出人民的基本人权外,有意思的是第九至十条再次重申天赋
人权的立法精神。
第九条修正案:“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
利。”
第十条修正案:“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
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强调,宪法没有载明是属于人民的权利,根据天赋人权
依旧是属于人民。修正案第十条则强调,宪法没有载明是属于政府的权利,根据天赋人权
同样是属于各州政府或人民。
如今目睹政院版的教师法修正草案,笔者不禁感到胆颤心寒!
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 第14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且终身不
得聘任为教师:
一、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二、聘任后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聘任前因故意
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三、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五、依公务员惩戒法受免除职务处分。
六、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七、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有解聘及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
八、受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处罚,或受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五条规
定处罚,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确认,有解聘及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
九、经各级社政主管机关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并经学校
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有解聘及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
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
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法规,且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
证属实,有解聘及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
第15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且应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为
教师:
一、聘任后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且获宣告缓刑,或受一年未满
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有解聘之必要。
二、依公务员惩戒法受撤职或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有解聘之必要。
三、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有解聘之必要。
四、受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处罚,或受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五条规
定处罚,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确认,有解聘之必要。
五、体罚或霸凌学生,未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六、经各级社政主管机关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并经学校
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有解聘之必要。
七、行为违反法规,且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
属实,有解聘之必要。
第16条规定: 教师聘任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不续聘:
一、教学不力有具体事实。
二、违反聘约情节重大。但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情形者,应依其规定
办理。
事实上,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的立法精神深深令各教师团体感到忧心,担心草案打破续
聘原则,恐使学校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全教总理事长张旭政质疑,草案没说清楚教师聘任期满后,学校到底有没有义务要续聘,
“这件事要确认,否则后面任何讨论都没有意义”。
高教工会秘书长陈政亮也指出,原本教师法第14条是“限缩式列举”教师解聘、不续聘条
款,写明“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但修法草案
改为“开放式列举”,在第14到16条写成“教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修
法打破了续聘原则,让学校不用任何理由,都能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教育部次长林腾蛟则表示,修法方向是为明确现行第14条的事由,依程度不同区分不同的
法律效果,法律上的原意是一样的,并非要借由条文修正,取消教师的工作权益。林腾蛟
强调,教师续聘不会有问题,只要没有第14到16条的状况,包括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
伦理、损害教师职务尊严等状况,学校就是要续聘。
笔者认为林腾蛟次长这是典型的话术,从过往林腾蛟次长的历次谈话中,很难令人感到从
一而终。何况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硬将原本的法律规定,降低成为行政命令,而行政命
令是随时可以改变的。
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第29条规定: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依本法所为教师之解聘、不续聘
、停聘或资遣程序及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根据此规定,岂只是第14到16条有解聘、不续聘、停聘问题,就连第32条都可以拿来当作
砍杀教师的屠刀! 第32条规定: 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学校章则及履行聘约外,并负有下
列义务:
一、遵守聘约规定,维护校誉。 ……
六、严守教师专业伦理或学术伦理,本于良知,维护教师职务尊严及发扬专业精神。
七、依有关法令参与学校学术、行政工作及社会教育活动。 ……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尽之义务。
试想,这样一个动辄得咎的教师法,真能让老师放心进行自由、多元、创新的教学吗?不
,笔者感觉我们将要告别友善校园、重新回到戒严校园!
试问,这样一部屠刀式的教师法,真能解决不适任教师问题吗?不,不适任教师无法有效
解决,是结构性问题,但此次恶修教师法却明显搞错方向!
“官官相护”、“官师相护”、“师师相护”都是包庇恶师渊薮!要彻底解决这些罪恶,
不只要立法健全教评会结构,也不只要立法要求主管机关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失职、包
庇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打破黑箱,如果能公开透明让一切见光,这些问题自然就可迎刃
而解。
事实上,包庇恶师的是──“教育局处、校长、校方行政、导师、学校家长会、班级家长
会”这整个共犯结构。不只如此,就连同学也被教导要站在掌权者那边,不惜昧著良心说
话,以求站在安全得利的位置。如果没有针对这结构性问题作解决,任何的努力终将枉然
,甚至种下更糟的恶果!
(作者为教育转型正义联盟总召)
作者: eunicecypher (kircheis)   2019-05-07 07:09:00
这比寒暑假更让人在意,全教总和全教产是否停止互打,出来解释一下
作者: candyrain821 (静谧.祕境)   2019-05-07 20:04:00
好可怜,先看年金,让你选择咬紧牙关晚退,这样就结束了吗?还没喔!想领退休金?没那么容易,开始搞解聘法。
作者: supercilious (mnemonic)   2019-05-08 09:50:00
忧郁症算不算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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