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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修法者:教师应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出版时间:2019/04/15 10:36
顾立民/台北市及新北市学校教育产业工会顾问
攸关数十万教师工作权益的《教师法》草案定于本月15日排入立法院委员会进行讨论审查
,近日来已经引起许多家长团体与教师团体的各种评论及相互指责:若干家长代表团体认
为此次修法可以让学校更有效地依法处理不适任教师的问题,避免“师师相护”的情形,
进一步保障学生的受教权;而多数教师团体则认为草案是对教师的一种“奴化”与变相惩
罚,将使教师动辄得咎,最终沦为一群没有自主意识(或不敢有自主意识),凡事唯学校
与学生之命是从的教学傀儡。
其中对影响教师工作权益最严重者,莫过于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三款增订“行为违反法规
,且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属实,有解聘及终
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以及第十五条第七款修订“行为违反法规,且违反教师专业
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属实,有解聘之必要。”(可解聘一
至四年)
上述修法的问题在于对究竟那些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
教师职务之尊严”、违法又是指违反那些法规(仅限于《刑法》或是所有法规),或违法
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有期徒刑、罚金、罚锾)等重要事项,条文中都未明确律定,而仅是
授权学校进行查证,一但属实即可将教师解聘一至四年,甚至是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
我们必须了解,教师伦理原本就是一组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在此爰引台湾大学的《教
师伦理守则》做说明,守则中胪列“教学伦理”(热诚、充实、专业等原则)、“学术伦
理”(敬业、严谨、诚信、公正等原则)、“人际伦理”(和谐、合作、纯净、身教等原
则)、“社会伦理”(服务、自律等原则)等项目。诸多的伦理规范旨在树立一个最高标
准,其用意是期许教师要以此作为努力的目标,而非将之作为一种惩罚的基准。
试问如果一位教师在课堂上教导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但若有一天自己不慎违反交通规
则(例如忘记要求所有乘客系安全带、忘记随身携带驾照等)而被裁罚,算不算是“违反
教师专业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的违法行为,学校是否可以据此将其解聘或终
身不予聘任?
我们当然期望每位教师都是臻于至善的“完人”,就如同所有老师及家长希望自己的学
生(或孩子)都能成为“品学兼优”的“英才”,但是我们也知道这在现实环境中是“不
可能的任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以最高的伦理标准来期许及策励教师自我进德
修业,无可厚非;但以此来作为解聘的构成要件,毋宁太过,更遑论此一要件还缺乏明确
的规范。如此修法,将使全体教师终日陷于因小过(包括无心之过)而遭重惩的恐惧之中
,更有可能让这些条文沦为有心人士用以整肃异己、控制教师的工具,从根本上违反“人
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之普世价值,敬告修法者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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