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号函办理。
二、因应花莲本年2月6日震灾,行政院为提振花莲地区观光,爰放宽公务人员于旨揭期间内请休假持国民旅游卡(以下简称国旅卡)至花莲县之合格国旅卡特约商店消费(含消费地点在花莲县之预购型交易),且符合“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相关规定者,不限行业别均得列为观光旅游额度,并于本年强制休假补助总额内实施加倍补助。学年制人员于旨揭放宽期间内符合规定之消费,得于各该学年度强制休假补助总额内实施加倍补助。
三、兹举例如下:A君本年具14日休假资格,其强制休假补助总额为新台币(以下同)16,000元,A君本年4月3日请休假持国旅卡至花莲县境内特约商店共消费6,000元,得核发休假补助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