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看了一下(搜寻到的是101年版 不知道有没有更新版的)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及运作手册
拾、复议及重提
第七十八条(提请复议之理由)
议案经表决通过或否决后,如因情势变迁或有新资料发现而认为
原决议案确有重加研讨之必要时,得依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请复议。
第七十九条(提请复议之条件)
决议案之复议,应具备左列条件:
(一)原决议案尚未着手执行者。
(二)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须提出于同次会或同一会期之下次会,提出于同次会,须有他事相间,
提出于下次会,须证明提出人系属于原决议案之得胜方面者,
如不能证明,应得议决该案之会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议,
并列入再下次会议事日程。
前款附议人数,如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复议动议之讨论)
复议动议之讨论,仅须对原决议案有无复议之必要发言。
其正反两方之发言,各不得超过两人。
第八十一条(不得再为复议)
复议动议经否决后,对同一决议案,不得再为复议之动议。
第八十二条(不得复议之事项)
下列各款不得复议: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散会动议之表决。
(五)休息动议之表决。
(六)搁置动议之表决。
(七)抽出动议之表决。
(八)停止讨论动议之表决。
(九)分开动议之表决。
(十)收回动议之表决。
(十一)复议动议之表决。
(十二)取销动议之表决。
(十三)预定议程动议之表决。
(十四)变更议程动议之表决。
(十五)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之表决。
(十六)讨论方式动议之表决。
(十七)表决方式动议之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提)
下列动议如被否决,于议事情况改变后,可以重提:
(一)权宜问题。
(二)散会动议。
(三)休息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抽出动议。
(六)停止讨论动议。
(七)延期讨论动议。
(八)付委动议。
(九)收回动议。
(十)预定议程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