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次长转知老师可申请107年6月30退休

楼主: qtrwtr (qtrwtr)   2017-12-29 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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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退大作战成功】教育部林腾蛟次长转知全教产理事长黄耀南,各县市(及主管机关)可
受理学校教职员得申请明(107)年6月30日退休。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副理事长)
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林腾蛟次长】转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理事长【
黄耀南】,“全教产”的努力有了成果,各县市(及主管机关)可受理学校教职员得申请明
(107)年6月30日退休。
【林腾蛟次长】讯息如下:
黄理事长:修正发布“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四条之1第1项规定之解释令(如下附,主
系针对特殊原因,放宽教职员经服务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且于107.6.30退休生效者),
本部业已于今天(106.12.29)函行政院公报编印中心,依程序将在107.1.4刊登公报正式生
效,各县市(及主管机关)可据以受理学校教职员得申请明(107)年6月30日退休作业。以上
转知,谢谢! 教育部
回顾“全教产”争取老师6月30日退休,大事记如下:
●106年10月20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联络【陈学圣委员】国会办公室,请【陈学
圣委员】协助处理年金改革实施日期。
●106年10月24日,【陈学圣委员】质询赖清德院长金改革教师新制明年7/1上路,老师退
休时间2/1、8/1;时间差损失,谁负责?
●106年11月16日,教育部函文回复【陈学圣委员】:考量年金改革影响教师退休权益甚
钜,本部106年11月3日预告之“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第20条
第3项规定,教师于108年6月30日前申请自愿退休生效者,经服务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
得视为特殊原因,不受退抚条例第21条第1项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
●106年12月15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黄耀南理事长】率干部【李惠兰】、【谭
伟明】至教育部研商“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草案”,争取明后年教师得于6
月30日退休,在“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的努力下,教育部及各县市同意,可以在107.6.
30以特殊原因退休,符合55优退专案者,可以领取;另108.6.30以特殊原因退休,可以领
到补偿金。
●106年12月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经教育部会议考量(公文尚未来文) ,因年金
改革因素﹒可能将增列107年6月30日为特殊条件退休生效日,请于各校106年12月26 日(
二)下班前完成教师符合退休条件欲登记107年6月30 日退休调查。
●106年12月25日,教育部函覆【陈学圣委员】:教育部考量年金改革影响教师退休权益
甚钜,本部106年11月3日预告之“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第20
条第3项规定,教师于108年6月30日前申请自愿退休生效者,经服务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
,得视为特殊原因,不受退辅条例第21条第1项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本部将参考预告期
间各界及相关机关(构)学校对上开草案所提意见,进行后续法制作业事宜。至于107年6
月30日前符合自愿退休条件之教师,得否比照办理,本部刻参考各界及相关机关(构)学
校及团体之意见研议中。
●106年12月27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函请各单位尽速依教育部会议决议,函文相
关单位通知相关教师,得以特殊原因申请于107年6月30日退休。
●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次长【林腾蛟】转知“全教产”理事长【黄耀南】,各县市(及
主管机关)可受理学校教职员得申请明(107)年6月30日退休。
转贴教育部书函及令稿
●●●教育部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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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书函
受文者:本部人事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12月29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发布令稿电子档、提要表ODT档
主旨:本部预定于中华民国107年1月4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号令修正发布“学
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4条之1第1项规定之解释令,兹检附发布令稿1份,请刊登行政院公
报。
说明:并附法规及行政规则刊登行政院公报资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报编印中心
副本:本部法制处、综合规划司、本部人事处(均含附件)
教育部
●●●教育部 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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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稿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1月4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号
核释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四条之一第一项所称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并经服务
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
一、家庭突遭变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无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致无足够授课时数或无授课
事实者。
四、符合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
休生效者。
部长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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