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年金改革之魔鬼的细节

楼主: oldgung (没瞇过这么刺激的牌)   2017-07-06 20:17:35
※ [本文转录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PNYb3Vv ]
作者: oldgung (没瞇过这么刺激的牌)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Re: 年金改革之魔鬼的细节
时间: Thu Jul 6 20:12:46 2017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oldgung (没瞇过这么刺激的牌)》之铭言:
: : 姑且不论旧法也可以年资并计,你完全忽略最重要的关键
: : 结清年资!!!
: : 结清年资!!!
: : 结清年资!!!
: : 新旧法都有一个共通点,允许公教人员辞职结清年资
: : 旧法就不用讲了,新法公务人员在第9条2项,可以申请领回自提部分
: https://i.imgur.com/UXAKnMi.jpg
: 新法公务人员退休条例第9条2项(按:教师是在第10条第2项,我以下都用教师讲)
: 教职员不符合退休或资遣条件而离职者,得申请一次发还本人原缴付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 。
: 同法86条第1项
: 教职员任职满五年,于本条例施行后未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 其任职年资得予保留,俟其年满六十五岁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检同相关证明文件,送
: 原服务学校函转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审定其年资及退休金。
: 同条第2项
: 前项人员支领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十条规定计算。支领月退休金者,其
: 每月退休所得应依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 为什么你每个字我都看得懂,合在一起我就不知道意思
大哥~我已经写很清楚的,
新法公务人员在第9条2项,可以申请领回自提部分
但第86条第2项也规定的很清楚
作者: cchaha (挖搭戏挖嘻嘻哈哈)   2016-07-06 20:15:00
真的还是乖乖当老师好 当律师很就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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