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年金改革之魔鬼的细节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7-07-06 18:50:53
※ [本文转录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PNXN7rd ]
作者: ulycess (ulycess)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Re: 年金改革之魔鬼的细节
时间: Thu Jul 6 18:49:41 2017
※ 引述《oldgung (没瞇过这么刺激的牌)》之铭言:
: : 这不是什么“防脱逃条款”
: : 修法之后采用“年资并计、年金分计”原则
: 姑且不论旧法也可以年资并计,你完全忽略最重要的关键
: 结清年资!!!
: 结清年资!!!
: 结清年资!!!
: 新旧法都有一个共通点,允许公教人员辞职结清年资
: 旧法就不用讲了,新法公务人员在第9条2项,可以申请领回自提部分
旧法14条第6项
公务人员依规定不合退休、资遣于中途离职者,得申请一次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退抚
基金费用本息。缴付退抚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职或撤职而离职者外,得同时申请
一次发给政府拨缴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 但第86条第2项也规定的很清楚,假如你结清年资了,
: 很抱歉,那你以后就无法并计年资领月退金。
https://i.imgur.com/UXAKnMi.jpg
新法公务人员退休条例第9条2项(按:教师是在第10条第2项,我以下都用教师讲)
教职员不符合退休或资遣条件而离职者,得申请一次发还本人原缴付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同法86条第1项
教职员任职满五年,于本条例施行后未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其任职年资得予保留,俟其年满六十五岁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检同相关证明文件,送
原服务学校函转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审定其年资及退休金。
同条第2项
前项人员支领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十条规定计算。支领月退休金者,其
每月退休所得应依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为什么你每个字我都看得懂,合在一起我就不知道意思
: 简单讲,假如你辞职想结清年资,政府就给你一笔钱叫你滚,但新旧法不同的是
旧法规定未满5年可以领回自己缴的本息,5年以上可以领回自己+政府缴的本息
然后年资归零,以后再任公务人员年资从零起算
你也可以不领自己缴或自己+政府缴的本息
以后再任公务人员可以接续算年资
新法规定不论你干几年,只要离职都只能领回自己缴的本息
但是你干满五年,65岁之后就可以领一次退休金或者是月退休金
新旧法在5年以下离职是没有差别的
5年以上离职,旧法可以选结清年资领自缴+政府缴本息,也可以不结清年资来接续年资
新法则不可以结清年资,只能领自缴的部分,但是65岁的时候可以领月退或一次退
你可以抱怨新法为什么不给选结清年资,要等65岁才可以领月退或一次退
但是抱怨新法让政府可以吃掉你的退休金,这就故意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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