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纯新制完全没有过渡期 是违宪的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7-06-29 09:56:32
单纯来进行法律常识..... 好啦,也不是常识的一般解说
※ 引述《lixmiss (★49天★妳能收集几滴泪?)》之铭言:
: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法都该给予缓冲期
: 所以纯新制跟新旧制一样都该给予缓冲期
: 全体纯新制老师瞬间延长32%的总工作年数
: 这是哪门子的缓冲期? 对全体纯新制教师而言
: 目前的改革已经违反宪法对于信赖保护原则中的过渡期
信赖保护原则学说公认三要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值得保护的信赖
以往争议在于尚未得到的行政处分能不能算是信赖表现
举个例子,某高中生高一的时候认真读书要考师院公费生
高二时政府忽然取消师院公费生
这个学生能不能主张政府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分析要件
这个学生有没有信赖基础?有啊,法规有规定阿
这个学生有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有啊,这学生没干违法的事情阿
问题点在于这个学生认真读书算不算因为信赖做出来的行为
而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正是人民信赖法规努力的结晶
反对派的理由大概是如果这样成立的话
那么政府所有的法律更改87%都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后来大法官在717号肯认因为信赖法律对于生活安排行为算是信赖表现
但是这种生活安排可以被时间稀释掉
举上面的例子讲某高一生立志考公费生来讲
如果高一时取消公费生,可以认为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但是小学一年级立志考公费生,这时候生活安排因为被时间稀释,就没有信赖表现
因为有充分的时间来改变生活安排
不会因为废除公费生,就会对于国小一年级,甚至刚出生的小朋友
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至于缓冲期是因为不真正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无关
: 法规中提到:因公益之必要废止法规或修改内容致人民
: 客观上具体表现其因信赖而生之实体法上利益受损害
: 应采取合理之补救措施,或订定过渡期间之条款
: 俾减轻损害,方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
你说的应该是行政程序法126条
不过126条规定的是行政处分,修法不是行政处分........
在修法的情形是要讲求比例原则
: 对全体纯新制教师而言,跟新旧制的教师比较而言
: 完 全 没 有 过 渡 期 或 补 救 措 施
: 工会三法中提到对协商对象不得有差别对待
: 纯新制教师和新旧制教师都是当事人,也算协商对象
劳动法我不熟...... 不过我也找不到相对应的法条
可能是某个学说吧
有人可以提供一下资料吗?是哪个学说或是哪个法条
: 目前的改革就是差别对待
: 过渡期把纯新制完整的切割,真的很过分
: 为什么纯新制没有任何过渡期,我们也被骗了二十几年
: 依法律来说,所有现职老师都该有过渡期
: 而不是新旧制有,纯新制没有
: 今年刚考上正式老师的没有还算正常
: 至少他们是在明白改革后的制度仍决定来考的
: 纯新制的教师和新旧制的教师聘用的标准并没有不同阿
: 为什么纯新制就要被降等对待
: 就算出面游说的人没有纯新制的老师
: 立委们有专业的话,自己也该思考版本的公平性
: 立委们自己如果没有做足功课不要进国会殿堂好吗?
: 同样条件资格的一群人,为什么得到两种不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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