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有关学校职缺

楼主: dieter820 (爱人不知)   2017-05-25 16:46:44
在看了前面几位网友的经验后,我也查了一下网友提到的资料,
以台北市为例,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约准则暂行要点中:
十、校长得聘教师担任班级导师、实习辅导老师及兼任行政工作,
      但前述人员产生有因难时,由校长与学校教师会共同制定延聘规则,
      受聘教师均应遵守。
这字句应该有写在教师聘书的后面。
另外我好奇的google了一下 行政裁量权:
http://www.ntpta.org.tw/paper/view.asp?ID=175    
    行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令所设定之界限,否则,即属“裁量逾越”。换言之,
    行政裁量权必须在合法之范围内为之,不得逾越宪法、法律、行政命令之规定
    (包括所有法律授权之 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法则、委办规则等在内),
    及长官职务上之合法命令。
    所以如果聘约里面已经明订要按照校内延聘规则办理,那是不是就真的把它订出来,
然后教师都要遵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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