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了前面几位网友的经验后,我也查了一下网友提到的资料,
以台北市为例,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约准则暂行要点中:
十、校长得聘教师担任班级导师、实习辅导老师及兼任行政工作,
但前述人员产生有因难时,由校长与学校教师会共同制定延聘规则,
受聘教师均应遵守。
这字句应该有写在教师聘书的后面。
另外我好奇的google了一下 行政裁量权:
http://www.ntpta.org.tw/paper/view.asp?ID=175
行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令所设定之界限,否则,即属“裁量逾越”。换言之,
行政裁量权必须在合法之范围内为之,不得逾越宪法、法律、行政命令之规定
(包括所有法律授权之 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法则、委办规则等在内),
及长官职务上之合法命令。
所以如果聘约里面已经明订要按照校内延聘规则办理,那是不是就真的把它订出来,
然后教师都要遵守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