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产学合作学生就是技术生 应有劳动基准..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7-05-25 10:29:17
【新闻稿】发稿日期:2017年5月24日
产学合作学生就是技术生 应有劳动基准法之保障
近来,实习生受到雇主剥削情事不断产生;有实习1年,每日工时超过14小时,还遭业
者以未依约告知离职为由求偿59万元者;亦有媒体报导合作企业利用没有技术士证照的实
习生伪造电梯保养维修纪录者;更有上班超过四个半月,每天工作八小时,却毫无薪水者
。种种乱象肇因于法规不明确,主管机关不积极保障产学合作学生所致。
校外实习、产学合作类型众多 法规保障远远不足
按我国目前既有学生身分,同时在产业界学习、工作的校外实习、产学合作类型有“产学
携手专班”(权责单位:教育部办理)、“产学训合作训练计画”(权责单位:教育部及
劳动部共同办理)、“产业学院专班”(权责单位:教育部办理)、就业学程计画(权责
单位:劳动部办理)…等类别。琳瑯满目的计画令人眼花撩乱,但对于这些具有学生身分
而在产业付出劳力、创造产能者的保障却远远不够。
产学合作的主要法源依据为“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专科以上学校为办
理职业准备教育,得与产业合作开设专班。 前项专班之授课师资、课程设计、办理方式
、学分采计、职场实习及辅导等事项,由专科以上学校拟订实施计画,报经学校主管机关
核定后办理。”由于法令并无明文保障产学合作生的权益,而学校提报计画经主管机关同
意即可实施,因此这些产学合作学生的保障全依学校和业界的签订的合作计画而订,但学
校所签订的计画又往往过于疏漏,对这些学生在产业界工作学习保护根本不足,因而经常
发生被疏忽及劳力剥削之争议。同时,主管机关又分属教育部、劳动部,以至于法令的适
用各有不同,也形成乱像。所以,釜底抽薪之计在于法令规范及强化学校和产业的合作计
画和契约内容。
产学合作生非廉价劳力 更应受到法规保护
有许多企业将产学合作生视为廉价劳力,因而产生诸多剥削劳力或不当运用的现象,事实
上产学合作学生并非已成熟之劳工,对于其在实习或工作场所的保护更应优于一般劳工,
才能避免在工作场所受伤或产生灾害。因此,产学合作学生应视为劳动基准法所定的技术
生,方能获得足够保护。同时,教育部应有专责单位处理各类型产学合作事务,并应在产
学合作相关办法中,增加保障学生权益之规范,同时应拟定完善的“定型化契约”供各学
校应用,以免各校对于签订计画及合作契约的内容不一,对产学合作生的保障也不足。
全教总主张:应透过修正技术及职业教育法、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保障学生
劳动权益!
依目前现况,因产学合作生的定位不明,加上学校合作契约的内容粗略,很难要求合作企
业依据劳动法令来对待产学合作生,甚至有业主以实习之名,实际为达补实替代劳动人力
的目的,学生实习的内容根本无法满足所规画应学习之知识及技能,即便权责机关以访视
及评鉴的方式作事后审查亦常无济于事。因此,全教总主张在学生到职场,不论实习或协
助产业,都应该要保障学生的劳动条件。所以在产学合作方面,应修正技术及职业教育法
第17条,增订“应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一致性的规范”、“实习生视为劳动基准法之技术
生”。此外,教育部应在法律授权下,于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中增订保障产学
合作生权益的规范;在校外实习方面,教育部应订定契约范本,作为学校与业主签订合作
契约时的规范,契约应纳入保障学生劳动条件的规范条款,以维护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
综上,全教总建议修订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17条如下:
Ⅰ专科以上学校为办理职业准备教育,得与产业合作开设专班。
Ⅱ前项专班之授课师资、课程设计、办理方式、学分采计、职场实习、辅导及学生权益保
障相关等事项,应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办法订定之。
Ⅲ中央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所订定之办法,订定涉有学生权益保障之事项者,应以定型化
契约范本规范之。
Ⅳ学校应依第二、三项之规定拟订实施计画,报经学校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
Ⅴ第一项专班之学生于职场实习时,准用劳动基准法技术生专章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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