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楼主: maskzero (武心)   2016-11-09 19:02:00
blueman 兄 “总是”这么善良 纯真 <( ̄﹌ ̄)@m
“永远”相信年改会的官方代表官方说词
(小弟弟 这样很容易被坏人骗骗喔 ╮(╯◇╰)╭ )
却“宁死”也不愿相信国安基金执行长对记者所发表的看法 ╮( ̄▽ ̄)╭
老实说 我比较相信国安基金苏执行长说的话 ( ̄▽ ̄)σ"
比较不相信国安基金辖下的四大基金管理者 跟学棍林万亿说的话...
因为国安基金的成立目的跟任务 本来就是护盘
而且是不计盈亏 只为因应政策的政策性 政治性护盘
so... 我不太懂 blueman 在激动什么 <( ̄ c ̄)y▂ξ
除非 blueman 是全教总 或 政府的消毒部队....
oh no.... (′ 3`)y==~
为了可爱又纯朴 天真无邪 像小天使一样的 blueman 兄
我就把 2000 年 2月9日总统府公布的“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全文条列如下 <( ̄ c ̄)y▂ξ
里面的特点就是管理者几乎全部都是官方代表
拿全国人民的钱下去护盘.... ╮(╯▽╰)╭
对了 有可爱的老师说 他不知道退辅基金有没有下去护盘耶
人家必须害羞的跟你偷偷说 羞(# ̄▽ ̄#)
有!! 绝对有!!! 绝对百分百有!!!! ╮(﹀_﹀")╭
所以年金改革要不要首先解散国安基金呢
拿我们的退休金跟存款去护盘 这..... 很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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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第 1 条
为因应国内、外重大事件,以维持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国
家安定,特设置国家金融安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
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基金以行政院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可运用资金之总额为新台币五千亿元,其来源如下:
一、以国库所持有之公民营事业股票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最高
额度新台币二千亿元。
二、借用邮政储金、邮政寿险积存金、劳工保险基金、劳工退休基金、公
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所属可供证券投资而尚未投资之资金;其最高额
度新台币三千亿元。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资金来源。
前项第一款提供担保股票之种类及数量,由财政部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其设定担保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项规定办理时,其借款不受公共债务法之限制。
第 5 条
本基金设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办理下列事
项:
一、本基金运用事项之审议。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计画之核定。
三、本基金资金调度事项之审议。
四、本基金财务报告及盈亏拨补之审议。
五、其他有关本基金管理、运用及公告事项之核定。
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副院长兼
任,其余委员由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行政院主计处
主计长、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铨叙部部长兼任及由主管机关就立
法院各党团推荐之学者、专家遴聘之。
前项遴聘之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之三分之一,聘期为二年,期满得
续聘之;聘期内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员聘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 6 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
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7 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人员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掌
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现职人员派兼之。并
得视业务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第 8 条
因国内、外重大事件、国际资金大幅移动,显著影响民众信心,致资本市
场及其他金融市场有失序或有损及国家安定之虞时,得经委员会决议,动
用第四条第一项之可运用资金办理下列事项:
一、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
二、于期货市场进行期货交易。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事项。
前项资金之动用、操作规划之执行,得委托专业机构办理之;其委托相关
事宜,由委员会定之。
第 9 条
委员会以本基金名义借用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各基金之资金时,盈亏均归
属本基金。但应给予各基金合理之补偿及收益。
前项补偿以借用时已发生之损失为限;收益以台湾银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加○‧六二五个百分点计算。
第 10 条
本基金之资金,除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动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现金。
二、存放于信用良好之金融机构。
三、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之方式。
第 11 条
本基金于达成安定金融市场任务后,就第八条第一项之操作标的应适时予
以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资产之处理,如收回款项大于投资成本时,应提列部分列为本基金
之投资损失特别准备;如收回之款项小于投资成本时,其差额应先以投资
损失特别准备冲抵,不足者,得认列损失。
前项投资成本,应包含依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各基金之补偿及收益。
第 13 条
本基金不受预算法有关规定之限制。但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依决算法办理
决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运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适度保留或解缴国库;如有亏损,包括已
实现或未实现亏损,由主管机关于次一年度编列预算时弥补之,由国库弥
补之亏损应受公共债务法第四条之限制。
前项适度保留盈余之比率或数额,由委员会定之。
第 14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订定会计制度。
第 15 条
本基金结束时,其资产与负债由国库概括承受。
国库依前项规定承受本基金之负债时,不受公共债务法第四条规定之限制

第 16 条
下列各款之人,获悉委员会之决议事项、操作计划应行保密,不得于第八
条所定之市场为买入或卖出行为:
一、第五条第二项之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第七条之执行秘书与工作人员。
三、第八条所定接受委员会委托之专业机构从业人员。
四、从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者。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 1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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